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上海市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1、定义1.1小型商业用房:指独立建造或设置在住宅底部的,每个商业单元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m2的商业用房(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外)。1.2 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1.3 商业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300m2,但不超过30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注:本规定中所指的建筑面积是指每个商业单元的建筑面积。2、一般规定2.1商业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至楼板底部,且商业单元之间不应相互连通。2.2 小型商业用房如设置在住宅楼底部,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住宅部分完全分隔。商业用房的底层出入口或楼梯与住宅的出入口或楼梯必须分开设置。2.3 小型商业用房底层直通室外的出口处不宜设置卷帘门;当必须设置卷帘门时,应在卷帘旁或卷帘上设置一扇向外开启的平开门,或采用镂空卷帘。2.3 小型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宜大于4m;当层高大于4m时,其室内的疏散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