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编制与审批,保障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原则与适用)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本市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凡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单元规划等上位规划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因设立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功能或总体布局等产生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因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而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划合理、程序规范和信息公开的原则,按本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三条(定义) 因相关的专业系统规划、专项规划(含控制线规划)或因建设项目其它规划实施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已经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