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1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流通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以下简称公告)等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依法发行的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流通,适用本规则。债券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第三条 债券在交易中心交易流通,不表明交易中心对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第二章 债券交易流通第四条 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应在债券登记日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文件:1、初始持有人及持有量列表2、交易流通登记表发行人或主承销商也可委托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向交易中心传输初始持有人及持有量列表。采用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的,发行人或主承销商除应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在债券登记日向交易中心提交投资人范围列表。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可委托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