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尔图区行政事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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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萨尔图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防止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大庆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申请审核事项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地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我区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必须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2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做到物尽其

2、用。我区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区政府财政局各使用单位的归口管理办法。第三条 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区的固定资产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各预算单位做好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的记帐工作,指导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做好固定资产卡片、台帐的登记保管工作。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涉及固定资产的预算、采购,合理配置、使用、维护固定资产。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内容: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固定资产的取得、验收、使用、处置、出租出借、日常管理、监督。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一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

3、值在 15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3(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第二条 固定资产分为十一类:土地资产、房屋资产、构筑物、通用设备、专业设备、交通运输、文物及陈列品、特种植物、无形资产、图书、家具。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执行。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取得第一条 固定资产的取得分为购置、购建、调拨、接受捐赠等。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固定资产购置的程序审批工作,包括预算内外资金、专项资金等各种资金渠道所购置的固定资产。从实际需要与可能出发,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第二条 对房屋等

4、重大工程类固定资产的购置,由使用单位向区财政局资产管理办公室申报,区财政局向区长提出报告,区长组织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规划建设局和专家组成的论证组研究论证,对通过的项目由区政府采购办公室组织招标。4第三条 对接受捐赠或上级单位调拨来的固定资产,由接受单位向区财政局资产管理办公室报告,由区财政局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固定资产接交手续,并由预算单位根据固定资产接交清单、捐赠协议、发票等凭证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第四条 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签订并依法履行合同。第五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

5、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申请报废处置。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验收第一条 固定资产购置后,必须由预算单位严格验收并上交资产办附件资料、影响数据等登记备案,建立帐、卡,并办完相关手续后,方能交付相关人员使用。第二条 对房屋等重大工程类固定资产,要在工程竣工后,按规定由相关单位技术人员验收并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5财政局资产管理办公室收齐相关资料后通知预算单位记入使用单位固定资产帐。第三条 对不符合购入条件以及固定资产名称、型号不符合要求的固定资产,预算单位应及时做出相应调整。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第四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

6、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各单位公务活动中的资产活动情况应当予以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固定资产要在使用单位工作职责范围内使用,使用单位有义务对固定资产进行保养与管理,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发现损坏和丢失要及时报告。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固定资产领用保管制度。单位必须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保管固定资产,领用必须经过单位授权批准,保管人和领用人对其管理和使用中的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固定资产在单位内部转移或相关人员工作变动,必须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对闲置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报请处置。6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固定资产维护保养和保险制度。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资产管理

7、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资产处置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第一部分 管理规定第一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厉行勤俭节约;(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第二部分 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7(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三部分 需处置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

8、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第一条 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和处置交易凭证,是单位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第二条 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等管理手段,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第三条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集中处置管理制度,对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统一处置。对地方行政单位重要事项及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而临时购置的资产,实行统一处置。第四条 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

9、流程,规范处置行为。8第五条 预算单位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的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与其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第六条 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第四部分 无偿转让第一条 无偿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处置行为。第二条 预算单位申请无偿转让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和价值凭证;(二)接收单位同类资产存量情况;(三)因单位划转撤并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划转撤并批文以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10、出具的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四)其他相关材料。第三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不得向下级政府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确因工作需要配发或调拨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资产购置经费渠道合法合规,无下级财政配套资金的要9求;(二)下级单位接收资产符合配备标准和相关编制要求;(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向下级政府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应同时告知接受单位同级财政部门。第五部分 有偿转让和置换第一条 有偿转让是指转移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第二条置换是指行政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第三条 资产有偿转让或置换,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

11、中介机构评估。第四条有偿转让原则上应当以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置。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批准,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采取拍卖和公开招标方式有偿转让资产的,应当将资产处置公告刊登在公开媒介,披露有关信息。第五条涉及房屋征收的资产置换,应当确保单位工作正常开展,10征收补偿应当达到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第六条 预算单位申请有偿转让或置换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价值凭证、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单位同类资产情况;(二)拟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的,应提供转让意向书;(三)拟采用置换方式处置的,应提供当地政府或部门的会议纪要、置换意向书;(四)其他相关材料。第六部分 报废和报损第一条报废是指对达到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第二条 达到国家和地方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第三条 车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报废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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