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萨 尔 图 社 区 岗 位 职 责社 区 党 工 委 的 主 要 职 责(1)贯 彻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和 上 级 党 组织 的 指 示 、决 定 ,负 责 本 社 区 党 的 代 表 大 会 和 工 作会 议 ,制 定 本 社 区 党 工 委 的 工 作 任 务 并 组 织 实 施 ;(2)坚 持 以 人 为 本 、科 学 发 展 ,研 究 本 社 区 行 政 、经 济 、社 会 事 务 、生 产 等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并 对贯 彻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督 促 ;(3)围 绕 社 区 的 经 济 发 展 和 深 化 改 革 做 好 思 想
2、政 治 工 作 ,抓 好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4)坚 持 党 要 管 党 ,加 强 党 的 思 想 、政 治 、组 织 、作 风 建 设 ,积 极 探 索 新 时 期 加 强 基 层 党 组 织 建 设 的新 经 验 ,充 分 发 挥 基 层 党 组 织 和 党 员 在 改 革 和 建 设中 的 战 斗 堡 垒 作 用 和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5)讨 论 决 定 权 限 范 围 内 的 干 部 任 免 、调 配 和 奖惩 事 项 ,负 责 对 干 部 的 培 训 、选 拔 、考 察 工 作 ,认真 培 养 社 区 、居 委 后 备 干 部 ,抓 好 基 层 领 导 班 子 建设
3、 ;(6)监 督 党 员 干 部 和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严 格 遵 守 党纪 国 法 ;(7)加 强 对 社 区 工 会 、共 青 团 、妇 联 、民 兵 等 组织 的 领 导 ,支 持 他 们 开 展 工 作 ;(8)承 办 上 级 党 委 交 办 的 其 他 事 项 。社 区 工 作 站(1)执 行 上 级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的 决 定 和 命 令 ,发布 决 定 和 命 令 ;(2)贯 彻 执 行 法 律 法 规 ,落 实 党 和 国 家 的 方 针 、政 策 ,坚 持 依 法 行 政 ,推 进 社 区 民 主 政 治 发 展 ,加强 基 层 组 织 建 设 ;(3)负 责
4、组 织 指 导 经 济 结 构 调 整 ,加 强 城 市 综合 生 产 能 力 建 设 ,健 全 社 会 化 服 务 体 系 ,推 进 现 代化 ,支 持 保 护 居 民 兴 办 各 种 经 济 组 织 ,不 断 提 高 人民 生 活 水 平 ;(4)执 行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预 算 ,规 范 集 体 经 济 管 理 ,推 进 政 务 、居 务 公 开 ,管 理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经 济 、教 育 、科 学 、文 化 、卫生 、体 育 、财 政 、民 政 、公 安 、司 法 等 工 作 ,负 责 抓好 人 口 和 计 划 生 育 工 作
5、 ;(5)加 强 安 全 生 产 和 公 共 安 全 ,组 织 抢 险 救 灾 、优 抚 救 助 ,及 时 上 报 和 处 置 重 大 社 情 、疫 情 、险 情 ,保 护 人 民 群 众 的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保 护 公 民 的 人 身 、民 主 权 利 和 其 他 权 利 ,维 护 社 会 秩 序 ,做 好 调 解 民事 纠 纷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接 待 上 访 群 众 ,处 理 群 体性 突 发 事 件 ;(6)组 织 引 导 富 余 劳 动 力 向 工 业 、服 务 业 转 移 ,负 责 辖 区 公 共 设 施 建 设 和 社 区 建 设 ,开 展 社 会 保 障服
6、务 ,发 展 科 教 文 卫 事 业 ;(7)承 办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交 办 的 其 他 事 项 。社 区 纪 律 检 查 工 作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1)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省 、市 、区 关 于 加 强 党 风廉 政 建 设 工 作 的 决 定 ,维 护 党 的 章 程 和 其 他 党 内 法规 ,监 督 检 查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和 决 议 的 执 行情 况 ;(2)监 督 检 查 社 区 各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和 社 区及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执 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的 情 况 ;(3)制 定 社 区
7、 党 风 、党 纪 、政 纪 教 育 计 划 和 关 于维 护 党 纪 的 决 定 ,配 合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纪 检 、监察 工 作 方 针 、政 策 的 宣 传 工 作 ,负 责 对 全 社 区 党 员和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遵 纪 守 法 、廉 洁 奉 公 教 育 ,会同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社 区 、居 委 干 部 考 察 、任 免 工 作 ;(4)负 责 协 助 上 级 调 查 社 区 各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员 、社 区 及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违 反 国 家 政 策 、法 律 法 规以 及 违 反 政 纪 的 案 件 的 处 理 ;(5)受
8、 理 本 社 区 党 员 的 控 告 和 申 诉 ,受 理 监 察 对象 不 服 政 纪 处 分 的 申 诉 ,受 理 个 人 或 单 位 对 监 察 对象 违 纪 行 为 的 检 举 、控 告 ,并 向 上 一 级 纪 检 、监 察机 关 汇 报 ;(6)保 护 党 员 的 民 主 权 利 ,使 之 不 受 侵 犯 ;(7)承 办 上 级 纪 委 、监 察 部 门 和 社 区 党 工 委 交 办 的其 他 事城市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1.宣传贯彻城管爱卫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辖区城管爱卫专干学习业务知识。2.研究提出辖区城管工作对策和措施,供领导决策,当好参谋。3.健全城管各项工作机构,
9、完善城管各项管理制度,开展辖区评比、检查活动,指导督促协调、界定辖区城管爱卫工作。4.指导居委会建设开展文明社区创建活动。5.指导居委会进行市容市貌管理,开展城管综合整治工作。6.组织、指导、协调辖区城市管理工作,配合文明创建工作,指导园林式单位创建。7.全面组织、指导、协调辖区内爱国卫生运动工作,积极开展健康教育,除“ 四害” 、卫生创建活 动、地质灾害、重大动物疫情预防工作。8.协调环卫所、城管综合执法队、城管综合执法警察队、市政、园林、绿委等部门工作,协调做好整治及执法工作。9.完成社区工委、工作站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社 区 人 大 工 委社 区 人 大 工 委 依 照 上 级
10、 有 关 规 定 行 使 职 权 。其主 要 职 责 是 :(1)宣 传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和 区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其 常 务 委 员 会 的 决 议 、决 定 ,并 监 督 在 本 辖 区 内 的遵 守 和 执 行 ;(2)按 照 区 人 大 常 委 会 的 工 作 计 划 和 部 署 ,制 定社 区 人 大 工 委 工 作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定 期 向 区 人大 常 委 会 和 社 区 党 工 委 报 告 工 作 ;(3)组 织 辖 区 人 大 代 表 监 督 、检 查 本 区 域 内 贯 彻宪 法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区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11、 其 常 务 委 员会 的 决 议 、决 定 情 况 ,对 本 区 域 内 的 重 点 经 济 建 设 、社 会 发 展 、公 共 利 益 和 群 众 关 心 的 重 大 事 项 ,提 出建 议 、批 评 和 意 见 ;(4)联 系 、协 助 辖 区 内 各 级 人 大 代 表 开 展 视 察 、调 研 等 活 动 ;(5)组 织 和 指 导 辖 区 人 大 代 表 开 展 闭 会 期 间 的各 项 活 动 ,并 做 好 服 务 工 作 ;(6)督 促 社 区 及 有 关 单 位 认 真 办 理 人 大 代 表 提出 的 建 议 、批 评 和 意 见 ;(7)承 办 代 表 和 人 民 群 众
12、 的 来 信 来 访 ,反 映 他 们的 意 见 和 要 求 ;(8)协 助 、指 导 辖 区 内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的 选 举 工作 ;(9)承 办 辖 区 内 区 人 大 代 表 的 选 举 、罢 免 和 补 选等 有 关 工 作 ,组 织 代 表 联 系 选 民 ;(10)办 理 区 人 大 常 委 会 、站 长 会 议 及 社 区 党 工委 交 办 的 有 关 事 项 ;(11)积 极 宣 传 、总 结 人 大 代 表 的 先 进 事 迹 、典 型经 验 和 人 大 工 委 的 各 项 工 作 情 况 ,并 及 时 报 送 区 人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室 ;(12)根 据
13、本 工 作 职 责 ,制 定 社 区 人 大 工 委 站 长 、副 站 长 的 相 应 职 责 。(13)承 办 区 人 大 常 委 会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社 区 人 民 武 装 部(1)负 责 民 兵 组 织 建 设 和 武 器 装 备 等 管 理 工 作 ,落 实 民 兵 参 训 人 员 和 军 事 训 练 ;(2)负 责 组 织 带 领 民 兵 完 成 战 备 、抢 险 救 灾 、治安 执 勤 任 务 ;(3)负 责 征 兵 工 作 和 民 兵 预 备 役 人 员 的 登 记 、统计 上 报 工 作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搞 好 拥 军 、优 抚 和 退 伍军 人 的 安
14、 置 工 作 ;(4)战 时 负 责 组 织 、动 员 民 兵 和 预 备 役 人 员 参 军 、参 战 、支 援 前 线 ,保 卫 后 方 ;(5)承 办 社 区 党 工 委 、社 区 工 作 站 和 上 级 军 事 部门 交 办 的 其 他 事 项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工作职责1.根据党委、政府和综治委的部署和要求,做好本辖区综治的检查、协调工作,督促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及时反馈情况。2.贯彻上级综治委的工作指示,研究拟定本辖区、本单位的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方案和措施,提交综治委讨论决定,并负责组织实施。3.掌握分析本辖区的治安形势和工作动态,及时向上级反馈信息,重大问题提请党政领导及
15、综治委研究解决。4.组织协调各居委会、有关单位(部门)共同解决本单位突出的治安问题。5.指导、检查、督促各居委会、辖区单位(部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视情况提出行使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建议。6.指导基层治保会、调委会和管理居委会治安综治员等各种形式群防群治队伍的工作。7.组织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8.组织落实 610、禁毒、国安、安全生产、维稳、消防、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等工作。9.落实党的政策,开展安置帮教工作。10.抓好普法、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服务工作。11.完成社区工委、工作站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劳动保障服务中心1.宣传
16、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负责劳动力资源登记,协助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和就业管理、服务工作。3.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发展社区就业组织;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咨询服务;。4.协调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审核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资格;为符合条件的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有关手续。5.对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建档造册,实行动态跟踪管理。6.负责辖区内流动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和服务。7.协助督促辖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8.负责辖区内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建立和
17、完善劳动保障数据库,按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和资料。9.负责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状况调查及退休人员生存状况调查,及时至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退休人员异动手续。10.协助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社会保险金的社会化发放及医疗保险服务等日常工作。11.了解和掌握失业人员、退休人员的思想和生活状况,做好下岗失业人员、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和公益活动,丰富下岗失业、退休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12.指导居委会劳动社会保障工作,协助省、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劳动社会保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13.完成社区党工委、工作站及上级劳动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人 口 和 计 划 生 育 工 作 中 心1.坚持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在党工委、工作站的领导下做好全街计划生育工作的计划和安排,积极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2.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计生宣传教育工作,举办计划生育学习班,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生殖保健、避孕节育和优生优育知识,在群众中树立国策观念,法制观念,责任观念。3.严格计生审批制度,准确、及时地发放计划生育证和独生子女证,依法征收计划外社会抚养费。4.建立完整的计生台帐,做好流动人口和人户分离育龄妇女的跟踪管理工作。5.负责对全社区计生专干和计生管理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计生工作水平。6.协助居委会解决计生工作中的疑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