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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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汕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二稿)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预防化解我省劳资纠纷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管道线路工程的新建、在建、扩建和改建等施工活动的建筑工程项目。第三条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制度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前,建筑

2、企业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实体商业银行出具担保足额支付工资的独立保函(下称工资保函)或者开立银行专用存款账户,按承建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规定比例存入资金,纳入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管理的制度。第四条 工资保证金用于处置建设领域因欠薪引发的劳资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维护工人合法权益。当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证金提取条件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知建筑企业和开立专用账户银行从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中提取相应资金,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行业主管行政部门监督下,发放被欠薪工人工资。第五条 人社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住建、交通、水务、人民银行、国资、公安、工会等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协助工

3、作。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签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合同中,可依据本办法对开具工资保函、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缴存工资保证金和因欠薪同意提取工资保证金发放工人工资以及提取后的等额补足相应资金等作出约定。第七条 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签订首个承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应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实体商业银行出具工资保函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开立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建设单位与多个建筑企业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每一个建筑企业都应按照前款规定开具工资保函或开立工资保证金专户并缴存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规定合法与各分包单位签订施工分包合同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开具工资保函或设立工资金专户并缴存工资保

4、证金。第八条 以开立工资保证金专户形式纳入工资保证金管理的,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建筑企业一次性按本办法规定提取资金存入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第九条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缴存金额:总造价在 1000 万元以下的,按总造价的 5%计算,总造价在 1000 万元以上的,1000 万元以内部分仍按总造价的 5%计算,其超出 1000 万元部分按中标价的 1%计算。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缴存金额最高限额为 500 万元,最低限额为 5 万元。按前款计算金额高于 500 万元的,按500 万元缴存,按前款计算金额低于 5 万元的,按 5 万元缴存。第十条 在市直、保税区、高新区、华侨试验区建设主管

5、行政部门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项目,市人社行政部门为工资保证金专户的管理部门。在区县建设主管行政部门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项目,相应区县人社行政部门为工资保证金专户的管理部门。第十一条 申请缴存工资保证金前,建筑企业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或者汕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下载打印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见附件 1),依次与开户银行、人社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书一式四份,由建筑企业分送有关各方。第十二条 开具工资保函或缴存工资保证金后,建筑企业填报申请工资保证金管理审查表(见附件 2),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加

6、具意见,将该单位纳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时,需向行业主管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工资保证金管理审查表 。第十三条 开户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建立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制度,明确工资保证金账户的资金专款专用。建筑企业和人社、行业主管行政部门需查询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缴存和支取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提供服务。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社行政部门在 5个工作日内出具提取工资支付保证金通知书(见附件 3)进行工资垫付:(一)建筑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二)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竣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三)建筑企业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原因,一时无力支付工人工

7、资的;(四)经人社、行业主管行政部门审查确实需要启用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不足以发放全部欠薪工资的,提取专户全部资金按比例发放:发放工资=应发工资(工资保证金/欠薪总额)。第十六条 工资保证金已全部或部分用于垫付拖欠工资,建筑企业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等额补足,并将缴纳凭证交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社和行业主管行政部门备案。未按规定补足保证金账户已提取部分的,由人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按要求改正的,由人社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在市人社门户网站予以公布,由项目地行业主管行政部门在全市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予以公布。第十七条 工程已竣工验收备案或交工验收,劳动者

8、工资已全额支付的,建筑企业可以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进行工资支付情况公示,公示时间 15 天,公示应当载明对处理工资问题的单位及地址和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第十八条 建筑企业凭最后一个竣工工程项目的验收报告或退场证明、已全额支付工资的凭证、竣工退场公示材料、工资支付情况公示等,填报注销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申请表 (见附件 4) ,经市人社行政部门审批后,到开户银行退回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并销户。第十九条 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满未接到欠薪举报投诉的,人社行政部门在接到注销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申请的 5 个工作日内办结注销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申请审批手续。公示期内接到欠薪投诉或举报的,工资保证金暂不退回

9、,人社行政部门对欠薪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完成后再审批注销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申请。第二十条 建筑企业持注销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申请表到银行办理退款核销手续,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专户内该项目的工资保证金全部本金和利息返还建筑企业,并核销该项目工资保证金账户。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取、挪用工资保证金或核销工资保证金专户。当出现有权机关对施工单位的工资保证金账户依法进行冻结或扣划的情况下,开户银行应及时告知项目所在地人社及行业主管行政部门。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予以行政处罚,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10、,行业行政部门在全市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予以公布,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其两年内参加工程项目的投标资格进行限制:(一)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后,相关建设施工单位不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的;(二)拖欠劳动者工资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两年内多次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三)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的。违反前款规定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建筑企业编造虚假事实,以追讨工资为名煽动集体上访闹事或与工人串通采用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追讨工程款的,事发地公安部门应

11、及时介入,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妥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上述建筑企业是指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2.申请工资保证金管理审查表3.提取工资支付保证金通知书4.注销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申请表附件 1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甲方(建筑企业) :乙方(开户银行) :丙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12、行政部门) :为 共 同 预 防 和 妥 善 处 理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拖 欠 工 人 工 资 违法 行 为 , 切 实 保 护 工 人 利 益 , 根 据 汕 头 市 建 设 领 域 工资 保 证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 现 甲 、 乙 、 丙 三 方 就甲 方 位 于 的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工 人 工 资 支 付 保 证 金 的 缴 存 和 甲 方 工 资 保 证金 专 用 账 户 的 开 立 管 理 、 欠 薪 提 取 、 退 款 销 户 等 事 项 自 愿达 成 以 下 协 议 :一、甲方承诺:(一) 年 月 日,在乙方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账号:

13、 )。承建 建筑工程项目,一次性存入人民币 万元,纳入甲方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统一管理。该专用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支付甲方工人被拖欠的工资,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支取或挪用;(二)承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及时提取工资保证金,组织发放被欠薪工人工资;(三)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用于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后,将按照规定时限,等额缴存补齐;(四)规范工资支付管理,防止因欠薪发生群体性事件;不得以追讨欠薪为由煽动工人追讨工程款,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二、乙方承诺:(一)建立工资保证金缴存管理制度;(二)做好甲方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的监管工作,不得擅自挪用或借用;(三)未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签发的提取工资支付保证金通知书或注销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申请表,不得办理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的支取、提取、销户等手续。(四)甲方和丙方需查询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缴存和支取情况的,应当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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