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区分商品房认购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意义作者: 刘康军发布时间:2014-12-16 11:00:26【案件索引】(2014)秦民初字第00775号民事判决书。【基本案情】原告高某某,男,1962年6月8日生,汉族,咸阳市人。原告李某某,女,1965年8月30日生,汉族,系原告高某某妻子。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男,1941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咸阳市珠泉路玉珠楼新村13号楼3单元2层西户,系原告李某某父亲。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建强,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咸阳瑞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都区玉泉北三巷。法定代表人吴瑞林,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莹,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诉称:原告高某某、李某某诉称,2009年6月25日被告同意以内部优惠价出售给原告林湖苑房屋两套,为VIP:10001号1-2-12-A和VIP:10002号1-2-12-C2。2009年12月19日,原告高某某向被告交纳了两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