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医药代表的从业行为,促进医药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药代表,是指代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企业,下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进口药品总代理商可以代理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负责医药代表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药品销售人员不属于医药代表,不纳入本办法管理。第二章 从业内容与资格第三条 医药代表从业活动的具体内容包括:学术推广,技术咨询,协助医务人员合理用药,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和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等。医药代表可以通过以下形式与医务人员沟通:(一)在医疗机构当面沟通;(二)举办学术会议、讲座;(三)提供学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