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1山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制度,引导广大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一、适用范围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市、区)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标准条件参加职称评审。二、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积极承担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申报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