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试行) 第一条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及其他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 (二)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者隐瞒、缓报、谎报造成不良影响; (三)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传染病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指挥调度; (四)使用非法定血源或者非法采供血; (五)非法从事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六)违反医院感染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医疗机构内感染性疾病暴发、传播。 第二条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之一者,一次记分: (一)逾期不校验,仍从事诊疗活动;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第三类医疗技术项目;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或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 (四)采取雇佣“医托”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徕患者; (五)违规承包或出租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