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合同编号:琼刚律民代字2008 L-422 号委托人(甲方):福建省林业工程公司海南公司受托人(乙方):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担保方(丙方): 郭贻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甲方委托乙方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在以下案件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一)各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林业工程公司海南公司被执行人: 海南财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第 三 人: 海南省昌江鸿发实业有限公司(二)案由: 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三)受理机关:儋州市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法院(四)受理阶段:执行阶段。第二条 委托代理权限:以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载明的为准。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一) 甲方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如与本案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