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津巴布韦矿业法简介津巴布韦的主要的矿业法规是1961年颁布的矿产资源法,以及1991年颁布的小规模采矿法,1996年对矿产资源法进行了修订。2006年,津巴布韦政府决定修订矿产资源法,该法修改草案因总统拒绝签署而未生效。津巴布韦矿产资源相关的事务主要由津巴布韦总统、矿产资源部、矿产事务委员会和矿区专员(commissioner)负责。矿业许可分为一般勘探许可、独家勘探订约和特别勘探许可,另外还有采矿租约和特别采矿租约。1) 一般勘探许可。根据矿产资源法第20条的规定,年满18周岁的津巴布韦常住居民或该人指定的代理人可以申请一般勘探许可,一般勘探许可两年有效,不可更新,也不可转让。一般勘探许可持有人具有以下权利:(i)在允许勘探的区域勘探和寻找矿石、石油和天然气;(ii) 界定贵重金属采矿请求权(Claim)的木桩、或界定贵重矿石采矿权的木桩、或界定一般矿石采矿权的木桩;除了法律中规定的独占勘探情况之外,一般勘探许可持有人不能在地表或地下进行挖掘工作。2) 独家勘探订约(EPO)。任何人可以向矿产事务委员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