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浅议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几种特殊情形 2004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共四大部分二十八条。其中第三大部分共十四条重点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作了详细解释,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对房地产开发的四种特殊情形及处理分别予以阐释。对此加深理解,在司法实践中十分重要。开发,本意是指人类对大自然的改造,是人类为实现一定目的,以荒山、荒地、矿藏等自然资源为对象而有意识进行的投资、生产、经营活动。房地产开发,就是以土地和房屋建设为投资对象的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将房地产开发定义为“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广义的房地产开发不仅包括在土地上实施的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还包括房屋销售、租赁及由此派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从获取土地、改变土地原貌和结构到房屋竣工、销售等需要一个多方协作的过程。在这一协作过程中的每一环节和程序,必须有大量的人、财、物的投入,这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