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异议答辩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异议处:我公司,XXXXXXXXXXXXXXX,现对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就申请号第XXXXXXX号“XXXXX”商标提出的异议作出答辩。理由如下:一、蜻蜓并非异议人所独创,被异议商标能够与异议商标在外型、读音、含义上清楚地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具备显著性。 “蜻蜓”二字已为北京市轻工业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注册号为(附件四)。其他带有蜻蜓字样的商标必须使用区别于“蜻蜓”的设计和文字,才能具备独立的显著性而取得注册。在25类中已有近百件含有蜻蜓字样的商标取得注册(附件三),异议商标“XXX”就是其中之一。“XXX”没有 对“蜻蜓”二字产生垄断,相反,正是因为“红蜻蜓”在构成和设计上具有区别于“蜻蜓”的显著性,国家商标局才核准其注册。被异议商标“XXXXXX”也含有“蜻蜓”字样,但它是申请人根据拟人化构思进行设计的,由汉字“XXX”、拼音字头“XXX”及艺术化的XXXX图形构成,整体上具备显著性。被异议商标与异议商标“XXX”相比,各部分都具有明显的区别:第一,从汉字部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