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 倾情为你奉上 专心-专注-专业 1952 年统一海船扣押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 简介: 1952 年 5 月 10 日,国际社会在布鲁塞尔订立了统一海船扣押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主要 有以下特点:(1 )对“ 海事请求” 采取封闭式的定义方式,即仅列举若干海事请求项目,不对海事请求下 定义,也没有用诸如“其他海事请求” 的“兜底条款” 。 (2 )该公约没有将扣押船舶分为诉讼前扣押船舶和诉 讼中扣押船舶,公约关于扣押船舶的属地管辖原则对这两种扣押都适用。 (3)该公约对不受诉讼管辖协议 或仲裁协议约束的原则并没有明确规定。 鉴于两大法系国家在船舶扣押制度上存在很大的分歧和差异,国际海事委员会在制定 1952 年扣船公 约时便没有给船舶扣押行为定性,该公约既没有将其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对物诉讼概念相联系,也没有将其 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财产保全理论相混同。1952 年扣船公约只是在有限的范围内统一了船舶扣押行为可以 产生的法律效力,即授权扣船法院取得管辖权,但不排除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行使管辖权,并允许为 执行国外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而在国内扣船取得担保。公约所采取的这一灵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