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附英文)颁发部门:伦敦发布日期:1969-06-23生效日期:1982-07-18各缔约政府,愿为国际航行船舶的吨位丈量制订统一原则和规则,认为缔结一个公约可以最好地达到这一目的。 现已取得协议如下: 第一条公约的一般义务 各缔约政府,应承担义务实施本公约各项规定和它的附则,附则应视为本公约的组成部份,凡引用本公约时,同时也就意味着引用上述附则。 第二条定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公约所用名词含义如下: “规则”是指本公约所附的规则; “主管机关”是指船旗国的政府; “国际航行”是指由适用本公约的国家驶往该国以外的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为此,凡由缔约政府对其国际关系负责的每一领土,或由联合国管理的每一领土,都被视为单独的国家; “总吨位”是指根据本公约各项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总容积; “净吨位”是指根据本公约各项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有效容积; “新船”是指在本公约生效之日起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