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瑞通财税信息2017 年第 23 期(总第 521 期)(每月 10 日、 25 日出版)天津市通瑞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二 0 一七年十二月十日2瑞 通 财 税 信 息目 录 财 税 快 讯 商用车补贴减幅高达 40% 不再“普惠”强调“侧重” (3)发改委推煤炭库存制 剑指囤积惜售哄抬价格(3) 法 规 信 息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 号 (4)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令第 691号(7)海关总署公告 2017 年第 52 号(关于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的公告)(
2、11)海关总署公告 2017 年第 51 号(关于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的公告)(11)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7 年第 5号(12)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金融局201775号(25)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4号(26)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审批201722号(27)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推进“多证合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
3、函2017983号(28) 纳 税 指 南 电子商务网上下订单无合同需要交印花税吗(30) 咨 询 台 补贴收入如何转入本年利润(30) 财 税 快 讯 商用车补贴减幅高达 40% 不再“普惠”强调“侧重”从最新曝光的 2018 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方案了解到,此次补贴调整幅度最大的依然是新能源客车领域,相比 2017 年的财政补贴,在相关技术考察指标上,增加了对单位载质量能力消耗量的分档考察,提高了对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和节油水平的要求,在补贴额度上相比 2017 年退坡 40%,相比 2016 年退坡达 60%以上。整车能耗分档补贴变普惠性为侧重性从被曝光的 2018 年补贴新政上来看,新能源
4、汽车长续航和节能减排是政策引导的方向,而对于电池系统而言,高能量密度和轻量化是未来车用动力电池的发展方向。相比 2017 年版新能源补贴政策,2018 年的新补贴方案对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 2017 年版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中,Ekg 不高于0.24Wh/km.kg 就可申请补贴,新调整补贴方案则要求降低至 0.21Wh/km.kg,且 0.15-0.2 Wh/km.kg 才能拿到 1 倍补贴。对此, 证券日报记者采访了某新能源客车企业的技术人员,据其介绍,降低 Ekg一方面是减轻车身自重,二是减轻动力电池重量。因为轻量化车身的研究始终在进行,但突破缓慢,所以减轻
5、电池重量将成为关键。在动力电池能量密度方面,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电池系统能量密度从不低于85Wh/kg 提高到不低于 110Wh/kg。对此,上述负责人表示,能量密度的提高在意料之中,大多企业对此早有准备,因此申报并通过新能源推广目录问题不大。新方案体现出变普惠性为侧重性的发展趋势,而非一味的下调退坡。以纯电动乘用车为例,尽管续航里程小于 300km 的车型补贴基准额度存在 4000 元-20000 元不等的下调,但大于 300km 的车型补贴基准额度却有所增长,而小于 150 公里的车型直接零补贴,实现了“削低补高”的补贴思路。相比纯电动乘用车的“削低补高” ,商用车下调显得直接而明显。客车由
6、最高的 45万元国补+地补上限额度直接降至 27 万元,减幅高达 40%,专用车国补+地补上限额度下调也超过 7.5 万元。4发改委推煤炭库存制 剑指囤积惜售哄抬价格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 及考核办法的通知。发改委指出,煤炭是我国的基础能源和重要原材料,保持合理库存是实现煤炭稳定供应、避免价格大幅波动的有力保障。完善和健全库存制度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客观要求,是保证煤炭稳定供应的现实需要,是促进煤炭价格处于合理区间的有力措施。当煤炭供过于求、价格下跌时,通过设立最低库存,引导煤炭产供需各方多存煤,有利于促进供需平衡;当煤炭供不应求、价格上
7、涨时,通过设立最高库存,有利于防止产供需各方特别是中间环节囤积惜售,加剧市场失衡,造成价格剧烈波动。进一步发挥好库存的蓄水池和调节器作用,有利于促进煤炭价格稳定在合理区间。考核办法指出,建立企业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执行情况“红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制度,定期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布,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各地可根据每年考核结果,结合地方实际,对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执行较好的企业进行通报表扬,纳入“红名单” ;一年内企业库存考核三次及以上不达标的,纳入企业信用“黑名单” ,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 法 规 信 息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
8、法的通知财税201780 号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 9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现将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你们加强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要积极探索创新,研究重大政策
9、问题,及时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河南省、山东省、四川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以下简称试点省份)的水资源税征收管理。 第三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相关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
10、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5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五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
11、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第六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实际取用水量应当考虑合理损耗因素。 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第七条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源取水,并对机组冷却后将水直接排入水源的取用水方式。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 、地下
12、等水源取水并引入自建冷却水塔,对机组冷却后返回冷却水塔循环利用的取用水方式。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称适用税额,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 第九条 除中央直属和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外,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在本办法所附试点省份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试点省份的中央直属和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税额为每千瓦时 0.005 元。跨省(区、市)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取用水水资源税税额,与涉及的非试点省份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一致的,按较高一方标准执行。 第十条 严格控制地下水
13、过量开采。对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水资源紧缺地区地下水税额要大幅高于地表水。 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地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在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具体适用税额,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按照非超采地区税额的 25 倍确定。 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其税额要高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地区,原则上要高于当地同类用途的城镇公共供水价格。 除特种行业和农业生产取用水外,对其他取用地下水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当统一税额。试点省份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步实施到位。 第十一条 对特种行业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特种
14、行业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第十二条 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纳税人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计划(定额)取用水量,在原税额基础上加征13 倍,具体办法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6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 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是指供水规模在 1000 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对象 1 万人以上,并由企事业单位运营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第十四条 对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和地源热泵取用水,从低
15、确定税额。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三)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六)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第十六条 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七条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第十八条 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
16、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在试点省份内取用水,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决定。 第二十条 跨省(区、市)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 第二十一条 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的水资源税在相关省份之间的分配比例,比照财政部关于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的指导意见 (财预200884 号)明
17、确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分配办法确定。 试点省份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比例分配的水力发电量和税额,分别向跨省(区、市)水电站征收水资源税。 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涉及非试点省份水资源费征收和分配的,比照试点省份水资源税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立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实际取用水量、超计划(定额)取用水量、违法取水处罚等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定期送交税务机关。 纳税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征收水资源税,并将纳税人的申报纳税等信息定期送交水行政主管
18、部门。 税务机关定期将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送交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征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由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核查。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的,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或者省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方法核定取用水量。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试点省份开征水资源税后,应当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 第二十六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
19、可按税费平移原则对城镇公共供水征收水资源税,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 第二十七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试点省份。 第二十八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7算统筹安排和保障。对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安排。 第二十九条 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涉及的有关政策,由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水利部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附:试点省份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附:试点省份水资源
20、税最低平均税额表单位:元/立方米省(区、市) 地表水最低平均税额 地下水最低平均税额北京 1.6 4天津 0.8 4山西 0.5 2内蒙古 0.5 2山东 0.4 1.5河南 0.4 1.5四川 0.1 0.2陕西 0.3 0.7宁夏 0.3 0.7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 691 号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 2017 年 10 月 30 日国务院第 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 17%。“(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8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
22、11%:“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 6%。“(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修改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
23、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 ”;将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修改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四、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九条中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修改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将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的“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修改为“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删去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
24、“(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五、将第十条修改为:“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 、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 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将第二十一
25、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中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修改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将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删去第二款第三项。八、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将第一款第三项中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修改为“销售货物或者劳务” 。九、在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具体办法
26、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之前增加“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同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外,还对个别条文作了文字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 年 12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34 号公布 2008 年 11 月 5 日国务院第 34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 20
27、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7 年 11 月 19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 17%。(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
28、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 11%: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 6%。(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
29、适用税率。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 ,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七条
30、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10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
31、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 、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
32、目。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 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第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
33、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