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深圳市龙华区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筑物拆除工程及建筑废弃物排放与处置活动的管理,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进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落实绿色发展新理念,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龙华区范围内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危旧房屋整治改造、违法建筑拆除等项目的建筑物(含房屋建筑、构筑物、管网、市
2、政设施等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建筑物)拆除工程及其建筑废弃物排放与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军用、抢险救灾、临时建筑以及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下的小型房屋等工程建筑物的拆除及建筑废弃物排放与处置,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建筑物以及装修房屋等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建筑余土以及其它废弃物。第四条 建筑废弃物的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再利- 2 -用原则;分类管理、集中处置、无害化处置原则;谁产生、谁负责原则;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属地监管、分工合作原则。第五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主管部门,负责统
3、筹管理和协调龙华区范围内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的处置、综合利用工作;负责区城市更新项目建筑物拆除工程的备案管理、施工管理以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等日常监督管理,具体由区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实施。区规划土地监察、环保水务、城市更新、土地整备、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各自领域中建筑物拆除项目的认定、协调并纳入相关行政审批和服务中实施管控,配合督促项目相关单位落实有关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区发改、财政(国资)、城管、建筑工务、公安、规划国土、交警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有关建筑物拆除及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工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拆除工程的安全施工,牵
4、头对拆除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非城市更新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整备、征地拆迁、危旧房屋整治改造、违法建筑拆除)建筑物拆除的日常监督管理、巡查,监督落实有关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发现未经备案进行拆除- 3 -施工、排放建筑废弃物及污染环境和道路等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做好现场调查取证,报区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负责建立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每月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建筑物拆除工程备案项目数量、拆除面积、建筑废弃物产生及处理数量等信息。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城市更新 项目,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
5、由所属街道自行监管, 区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不再实施监督:(一)项目用地与政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相冲突,经建设单位申请,需紧急拆除的;(二)项目拆除进度已经市、区有关文件列明时间节点,需紧急拆除的;(三)项目所属街道认为需紧急拆除的。第七条 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实行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由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主导并联合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具有建筑废弃物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作为项目总承包方,或者由同时具有施工、运输资质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单独作为项目总承包方,实现“ 拆除+现场综合利用”或者“ 拆除 +清运+综合利用”一体化管理。鼓励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6、和规章规定取得工程施工资质、建筑废弃物运输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后从事建筑物拆除工作。- 4 -如危旧房屋、违法建筑等确需紧急拆除的,可由拆除工程的组织单位视项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行项目总承包,并负责做好拆除工程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管。第二章 招投标和发包管理第八条 龙华区范围内市投区建的或者龙华区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实施的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总承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通过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公开招标:(一)拆除建筑总面积在 50000 平方米及以上或者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二)需采用爆破方式进行拆除的;(三)法律、法规和规
7、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招标的。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建筑面积以测绘机构出具的正式测绘报告所载明的建筑面积为依据。第九条 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总承包招标时,该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按规定办理房屋征收、城市更新项目拆迁、危旧房屋拆除、违法建筑拆除等手续或者已取得市、区政府下达征收或者土地整备任务的文件;(二)已落实项目资金;(三)有满足建筑物拆除需要的技术资料,包括拆除建筑物范围、建筑类型、结构形式、建成年限、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 5 -(四)有建筑物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冷)、通信、广播电视、输油等地上地下管线资料和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
8、料等;(五)已明确是否采用需采用爆破进行拆除作业;(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参与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总承包的企业应满足下列条件:(一)营业执照或者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中许可经营项目包含有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二)具有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能力,并设有固定式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厂或者具有移动式建筑废弃物处理设备;(三)具有所承包拆除建筑物相应的施工资质和资格(可联合建筑施工企业);(四)具有建筑废弃物运输资质和资格(可联合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采用现场综合利用方式的项目可不要求运输资质条件);(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
9、用项目招标可以将投标人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资格、同类项目经验(业绩,下同)、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认证、技术专利、运输能力、机械设备、检测研发能力或者实验室、建筑废弃物年处理能力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 6 -其他类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招标人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当作特别说明。第十三条 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并根据招标控制价确定最高报价限价。以拆除施工费用、建筑废弃物处理费、建筑废弃物运输费(采用现场综合利用方式的除外)等 3 项总额再核
10、减建筑废料回收费用后的差额作为招标控制价。拆除施工费用、建筑废弃物运输费按工程量清单计价,其中拆除施工费用根据市场询价、建筑废弃物运输费根据深圳计价标准编制综合单价,建筑废料回收费用、建筑废弃物处理费按工程建设其他费计价并根据市场询价编制综合单价。采用直接抽签发包的建筑物拆除及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其最高报价限价即为合同价。第十四条 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总承包投标人的商务标应包含拆除施工费用、建筑废弃物处理费、建筑废弃物运输费(采用现场综合利用方式的除外)、建筑废料回收费用(按核减计算),由以上 4 个子项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成建筑物拆除及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的综合单价,并以固定
11、单价的形式在投标承诺书中报出建筑物拆除及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的投标总价。第十五条 依法确定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总承包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与其订立合同,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不得违反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投标文件的承诺。- 7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根据深圳计价标准计价部分的人工费、建筑废料回收费的市场价格上涨或者下跌超过 5%时,应当按照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第十六条 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总承包中标人应当在订立合同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交由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担保金额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且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第十七条 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监理费用
12、应按拆除项目实际情况,参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2007)下浮 10%至 20%后确定。第十八条 为促进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依法、诚信履行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和投标承诺,提高履约水平,保证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发包人应当实事求是,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每个建筑物拆除及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进行履约评价申报。履约评价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机构人员配备、技术经济实力、项目实施过程管理、进度控制、配合与服务等。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履约评价较差的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限制其市场准入。第三章 拆除工程管理第十九条 在征收补偿时已纳入建筑物主体进行补偿或者另
13、行单独计价进行补偿的可拆卸、搬迁的固定资产,项目发包人(或者实施主体)应当在被征收人交付建筑物之日- 8 -起 5 个工作日内开展国有资产清查,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经评估认定批量价值 10 万元以下的,由作为项目发包人(或者实施主体)的辖区街道办事处按程序自行审批后,采取竞争性谈判、协议转让等方式自行处置。经评估认定批量价值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辖区街道办事处报经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批后,委托龙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市财政委招标确定的拍卖、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拍卖处置。第二十条 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发包人应协调原建筑物所有权人移交建筑物。在将建
14、筑物移交总承包单位拆除前,发包人应负责建筑物的看管,看管支出取费标准参照国有储备土地管理的取费标准。发包人应当向总承包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冷)、通信、广播电视、输油等地上地下管线资料和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发包人应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影响拆除施工安全的各种管线的切断、迁改工作。当发现施工现场有上述管线时,应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采取相应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实施拆除。第二十一条 项目征收范围内涉及的违法建筑,执法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后,由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拆除施工承包单位一并进行拆除。街道办事处
15、应会同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做好维稳、安全工作。- 9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发包人应当在拆除施工前确定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并组织总承包单位依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建筑废弃物减排技术规范、建筑物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建筑废弃物减排及综合利用方案,经项目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报发包人。建筑废弃物减排及综合利用方案示范文本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建筑物在拆除前如涉及生产、储存、使用有污染
16、物品的,发包人应在发包前委托专业机构对污染程度、危害性进行检测评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实施有效治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拆除工程开工 15 日前,项目发包人应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拆除文件或拆除决定,并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城市更新项目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同)申请拆除备案。未在规定期限备案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其行为纳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第二十四条 拆除备案应提交如下材料:(一)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物拆除文件或拆除决定。其中,城市更新所涉建筑物拆除工程,应提供与城市更新主-
17、10 -管部门签署的项目实施监管协议;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拆除工程,应提供由违法建筑查处部门、规划国土等部门按规定作出的拆除决定;(二)施工合同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合同;(三)监理合同;(四)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经理、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明文件;(五)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的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六)现场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凭证;(七)建筑废弃物减排及综合利用方案;(八)需实施爆破作业的,应提交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及爆破作业项目行政许可决定书;(九)燃气和其他管线的三方监管协议;(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五条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拆除工程任务情况;(二)主要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员、机具及部署;(三)施工技术措施,包括包括安全保障、扬尘噪音污染控制、临时用电等各项技术措施,以及对拆除工程可能危及毗邻建(构)筑物、市政设施等的保护措施;(四)施工平面图设置;(五)实施方案,包括设置围护和各种警示标志灯专项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