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办事服务指南一、办理项目名称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二、办理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国务院令第 416 号) 。第十六条:国家对原产地标记实施管理。货物或者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所标明的原产地应当与依照本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相一致;(二) 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 ;(三) 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四)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 (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通函2012629 号) ;(五)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 (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通函2012629 号) ;(六)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指导意见(国家质检总局,质检通函2015
2、493 号)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机构、直属检验检疫局。四、办理条件申请人可以是政府、境内外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或生产者。申请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申请人,需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所申请的产品是在其生命周期中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要求并具有原产地特征和特性的良好生态型产品;(二)产品生产符合以下规定:1.原材料提取符合国家相关资源利用的规定;2.生产过程符合国家环保有关规定;3.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三)申请人应填写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书 ;(四)提供包括以下内容的申请资料:1.由地方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就产品保护的范围出具确认文件,并附保护范围详细地图;
3、 2.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要求的证明文件;3.产品技术指标、相关标准,生产或形成时所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质量特性;4.产品质量与生态环境、人文因素、科技创新等相关资料;5.产品品牌(注册商标、专利权、自主知识产权) ;6.产品销售状况、消费者认可度、行业地位;7.其它相关资料。五、办理材料(一)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书 ;(二)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材料 。上述资料一式三份,均需加盖申请人公章;代理机构(/人)办理保护申请业务的,需提供申请人授权办理文书。六、办理流程:(申报工作流程附后)(一)受理。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受理本辖区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
4、申请;(二)核实。受理机构应对申请保护的产品、生产现场、基地、生产环境和申报资料进行初步核实;(三)初审。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初审,必要时,直属检验检疫局可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初审。申请人应当在限期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重新递交保护申请时,应以书面形式递交整改情况说明;(三)推荐。出具关于请审核 XX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函 ,将初审结果和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书 、申报材料报管理办公室;(四)受理。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准初评材料;将意见回复初审部门;委托评定机构;(五)评定。第三方评定机构负责;(六)公示。管理办公室负责;(七)公告颁证。管理办公室负责。七、办理时限及办理时间(限于初审和推荐工作阶
5、段)(一)办理时限: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整改和重新提交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二)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三)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 8:00-12:00,下午15:00-17:30。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九、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和电话广西检验检疫局科技处,联系电话:5515003;地址:南宁滨湖路 38 号。十、工作流程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报工作流程工作阶段 工作流程及文件资料 主体和相关方一、申请1.申请人应填写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书 ;2.提供如下资料:(1)由地方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就产品保护的范围出具确认文件,并附保护范围详细地图
6、; (2)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要求的证明文件;(3)产品技术指标、相关标准,生产或形成时所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质量特性;(4)产品质量与生态环境、人文因素、科技创新等相关资料;(5)产品品牌(注册商标、专利权、自主知识产权) ;(6)产品销售状况、消费者认可度、行业地位;(7)其它相关资料。申请人二、初步核实3. 受理机构应对申请保护的产品、生产现场、基地、生产环境和申报资料进行初步核实,并将意见反馈给申请人;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直属检验检疫局三、初审 4.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初审,并将意见反馈给申请人; 直属检验检疫局会同相关部门四、推荐4.出具关于请审核 XX 生态原
7、产地产品保护的函 ,将初审结果和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书 、申报材料报管理办公室;直属检验检疫局五、受理6.核准初评材料;7.将意见回复初审部门;8.委托评定机构;管理办公室六、评定9.评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10.组建专家组,将评定工作方案、提请评定小组名单(组长及成员)报管理办公室;11.组织专家文件审核、现场评定;12.评定组形成综合评定结论;13.评定机构对评定组的资料、记录、意见进行核准,形成机构的评定报告;14.报送产品保护推荐书;评定机构七、整改15.申请人按照专家组评定的整改建议和要求(若有)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材料报送直属局、评定机构;申请人八、公示16.审核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书和相关资料、评定报告,必要时进行现场复核;17.公示,1 个月异议期;管理办公室九、公告颁证18. 公示后无异议,发布保护批准公告;19.颁发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证书 ; 管理办公室20.年度审查; 评定机构21.监督检查;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直属检验检疫局十、监督管理22.专项抽查。 管理办公室注:1.国家质检总局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简称“管理办公室” ;2.第三方评定机构,简称“评定机构” ;3.政府、境内外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或生产者,简称“申请人” ;4.分支检验检疫机构、直属检验检疫局,简称“受理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