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环评中介机构履行服务承诺考核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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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常熟市环评中介机构履行服务承诺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常政发2015 27 号)、 常熟市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办发 201581 号)、苏州市环保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苏环规字2017 1 号)以及常熟市政 务管理办公室对中介服务考核的有关精神,为建立健全环评中介机构诚信档案,及时向市政务管理办公室提供中介机构信用情况,确保在我市备案的环评中介机构的环评中介服务,达到承诺的时间标准、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制定本考核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常熟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环评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第三条 中介机构考核采用累积

2、记分办法,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 12 个月,满分为 12 分;从每年的 1 月 1 日起计算。中介机构排名由中介机构累积记分和苏州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考核得分两部分确定。按照环评中介机构违反服务承诺及常熟市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标准(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保窗口环评文件送审须知等有关要求,影响项目审批的行为,一次记分的分值为:6分、3 分、1 分、0.2 分、0.1 分五种。- 2 -第四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次记 6 分:(一)超过承诺的服务收费标准;(二)超过承诺的服务时间标准;(三)上级环保部门考核通报不合格的;第五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次记 3

3、 分:(一)环评文件因编制质量问题经专家评审不予通过的。第六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次记 1 分:(一)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未在中介服务起始日前(含起始日)送环保窗口备案的;(二)环评文件编制过程未到现场核查的;(三)环评文件未评价生态红线管控区域及管控要求的;(四)涉及房地产、学校等敏感项目,环评文件未评价周边工业、加油站等项目设置防护距离情况及对本项目影响的;(五)环评文件未作明确结论,或评价结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六)环评文件修改后未在一周内向业主提供最终定稿的。第七条 中介机构未按常熟市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标准(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保窗口环评文件送审须知要求,有下列行为

4、之一,一次记 0.2 分:(一)在环保窗口受理时,尚未完成环评文件网上申报的;(二)附件缺少经市环保局盖章确认的建设项目申报表及预审意见复印件的;- 3 -(三)附件缺少经济主管部门备案或项目建议书批复复印件的;(四)附件缺少污水接管协议或证明的;(五)房地产项目附件缺少两个标准格式承诺书的;(六)未履行告知义务,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板块预审的;(七)未履行告知义务,环评封面缺建设单位盖章或法人代表签字的;(八)项目涉及卫生防护距离,未在厂界 300 米图上标明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及最近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第八条中介机构未按常熟市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标准(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保窗口环评文件送

5、审须知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次记 0.1 分:(一)未按要求协助业主做好报批准备、环评中所需资料不齐全,以及环评需要修改,按实际拖延日期记录天数,每天记 0.1分。(二)环评封面上无环评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的;(三)有污染物排放且需领取排污许可证的项目,缺少或未上传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的;(四)环评文件修改后未及时完成环评文件网上再次上传的。第九条 市环保局环评科等相关科室、环保窗口在受理、审- 4 -核环评文件过程中发现中介机构有上述第四条至第八条所述问题的,应当采用会同环评报送人共同签字证明、留存证明材料、填写常熟市投资项目审批环评中介服务记录单等方式采集证据,于年度末在网站发布

6、,并报送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第十条 在中心网站公布后 7 日内,中介机构对记分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环保局环评科或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进行书面申辩,并提供证据。相关科室应当在 5 日内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情况经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反馈给相关单位和科室,确实错误的应作相应分值调整。累积记分在网站公布后 7 日内,中介机构未作书面申辩的,视为认可累积记分和放弃申辩权利。第十一条 当中介机构累积记分达到 7 分时,由市环保局环评科组织约谈,并责令其提交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报告;累积记分达到 9 分时进行通报,并抄报上级部门;第四条(一)、 (二)及第六条(一)累积记分达到 12 分时列入“黑名 单” ,两年内该中介机构不得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环评业务。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排名得分计算公式为:得分=(12-中介机构累积记分)/12*50+苏州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考核得分*0.5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举报,常熟市环保局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处理并予以反馈。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常熟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5 -第十五条 本办法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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