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3 -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序号 条款 法 律 内 容 行使处罚权部门1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 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 车辆等有效防 尘降尘措施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此条款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处罚权。2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 对超过三
2、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此条款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行使处罚权。3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此条由交通运输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分别行使处罚权。其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其所管养的道路范围内车辆违法行为的处罚;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
3、路行驶行为的处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其他区域车辆违法行为的处罚。4 第一百一十七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此条中,施工工地和从事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运输、装卸、室外加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 5 -序号 条款 法 律 内 容 行使处罚权部门条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
4、制扬尘排放的;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 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门行使处罚权;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由公安部门行使处罚权;其余
5、主要违法行为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处罚权。- 6 -序号 条款 法 律 内 容 行使处罚权部门5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 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 产生油烟、异味、 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6、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 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此条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处罚权。6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 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 、落叶等 产生烟尘污染的物 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
7、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 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此条第一款,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处罚权;第二款中,涉及工业 企业、医院的 违法行为,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处罚权。其余违法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处罚权;第三款,由公安部门行使处罚权。- 6 -序号 条款 法 律 内 容 行使处罚权部门7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此条款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分别行使 处罚权。其中,对工业企业拒不落实停产限产措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处罚权;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施工工地拒不停止土石方作业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处罚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其所管养的道路范围内拒不停止可能扬尘污染的渣土、煤、垃圾等运输行为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