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连市临时占道宣传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管理,规范临时占道宣传活动,更好的服务于企业和市民,依据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容环境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内四区、高新园区城市区域内临时占道宣传活动。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临时占道宣传活动,是指临时占用城市商业步行街、空地、广场等户外场地、空间设置拱门、充气立柱、空飘、宣传棚、遮阳伞、桌子等宣传物品进行商业宣传、公益宣传及庆典活动。第四条 临时占道宣传活动范围分为控制区、严控区和严禁区。(具体明细见附件)第五条 控制区可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及商家开
2、业或店庆当天进行临时占道宣传活动。严控区要严格控制各类商业临时占道宣传活动,如商家确有需要可在开业或店庆当天进行适当户外庆祝,时间控制在一天,形式仅限于拱门或充气气柱。严禁区除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的重大活动、公益宣传以及市民婚庆活动外,一律不允许进行其他临时占道宣传活动。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道进行宣传活动,如确有需要,应到各区城建部门办理临时占道许可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请组织的政府大型临时占道宣传活动,应根据实际需要由承办部门提前 20 天报本级政府批准,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再按照临时占道宣传活动审批流程办理临时占道许可证。第七条 设置宣传物品要遵循“ 一店一物”原则,即一家
3、店面只允许设置一个占道宣传物品或设施,宣传物品或设施占地投影面积不得超过 10 平方米。第八条 申请临时占道宣传活动的承办单位应自觉遵守我市市容环境管理各项规定,做到“四不” 原则 ,即“不影响市容环境、不影响行人车辆、不影响安全、不噪音扰民”。第九条 宣传活动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及时拆除各类活动物品和设施,并清理场地,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如有损坏道路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及时修复或给予赔偿。第十条 如因政府管理需要或与市政府重要活动相冲突时,应暂停各类临时占道宣传活动。第十一条 禁止借宣传活动名义进行促销、展销等经营性活动,禁止摆放商品、样品等。第十二条 禁止占用人行步道、机动车道进行宣传活动
4、。第十三条 禁止占用消防通道及出入口、消防栓周边进行宣传活动。第十四条 禁止举办宣传活动内容及所宣传商品不合法的、活动内容或活动形式品位低俗的、设施简陋存在安全隐患的、易引发周边管理秩序混乱以及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卫生的临时占道宣传活动。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许可的具体位置、设施种类、占道面积进行设置,如有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或作其他更改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第十六条 对未经审批擅自占道进行宣传活动,或未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宣传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第十七条 金普新区、保税区、长兴岛经济区、花园口经济区、旅顺口区、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可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临时占道宣传活动控制区、严控区、严禁区范围明细附件:临时占道宣传活动控制区、严控区、严禁区范围明细控制区:天津街商业区、青泥洼桥商业区、长春路百盛-电子城-恒隆广场商业区、香炉礁物流园区、西安路商业区、和平广场商业区、华南商业区、甘井子区万达广场商业区、高新园区万达广场商业区。严禁区:中山路、人民路、迎宾路、五五路、山峦路、中南路、东快路、疏港路、西北路、迎客路、中山广场、友好广场、人民广场、奥林匹克广场、海军广场、星海广场、东港商务区及周边可视范围内。严控区:除控制区和严禁区以外为严控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