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语言文字工作督导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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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福建省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第 1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福建省实施 办 法 ,督促县级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 真履行语言文字工作职责,进一步推动我省语言文字事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督导评估的原则(一) 把握导向。以评促建,以评促改,推动县级政府采取切实措施,有效开展语言文字工作。(二) 立足发展。监督与指导并重,反映各地语言文字工作基本情况、经验与特色,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三) 尊重规律。遵循语言文字事业发展规律和督导有关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

2、正。(四) 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重在督导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到位、工作落实情况以及语言文字事业发展的实际效果。第三条 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以县(市、区,以下简称2“县 ”)为单 位进行, 实行五年一轮全覆盖。第 2 章 督导评估内容和标准第四条 督导评估的内容包括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语言文字工作的制度建设、条件保障、宣传教育和发展水平,总分为 100 分。(一)制度建设。主要督查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组织领导、政策规划、督查机制的建设情况,满分 20 分。(二)条件保障。主要督查县级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机构设置、经费保障情况,满分 15 分。(三)宣传教育。主要督查县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语言文字

3、法制宣传、推广普及、文化传承活动的开展情况,满分 30分。(四)发展水平。主要督查国家机关、教育机构、文化传媒、城市街区、乡镇农村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满分 35 分。第五条 福建省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标准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以下简称“ 省督导办” )、福建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 省语委办” )制定的福建省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标准(试行)(附件 1)执行。3第 3 章 督导评估的实施第六条 对县级政府 语言文字工作的督导评估,包括省级定期督导评估和市级年度督导评估,分别由省、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省督导办和省

4、语委办对市级督导评估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县级政府根据福建省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标准(试行),每年 10 月之前开展县级自评,评估得分应达到 85 分以上,评估结果抄送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以下简称“ 市督 导 室” )和市 语言文字工作委员 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 语 委办 ”)备案。第八条 市督导室和市语委办每年 10 月对所属县级政府语言文字督导工作开展市级核查,并对当年接受省级督导评估县的自评情况予以复核确认,于评估一个月前向省督导办和省语委办提出评估申请,并呈报以下材料:(一)市督导室和市语委办向省督导办和省语委办提出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对申报接受督导评估县(市、区)的复核情况

5、和复核意见。(二)县级人民政府的自评报告。内容包括自评情况、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的主要举措及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工作计划。4(三)福建省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县自评表(附件 2)。第九条 省级督导评 估在市级核查的基础上进行,每年11 月12 月开展,按规划、分年度实施。全省分年度督导评估规划由省督导办和省语委办商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制定。第十条 省级督导评估的方式和步骤(一)由省督导办和省语委办成立督导组,对接受评估的县开展督导评估。(二)省级督导评估时,采取必查项目和抽查项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必查项目满分为 30 分,抽查项目满分为 5分,评估得分应达到 30 分以上。(三

6、)省级督导评估主要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问卷调查、座谈访谈等形式进行,并随机抽取若干(原则上各不少于2 个单位)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城市街区、乡镇农村进行现场查看,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抽样测试。(四)督导组根据被督导县的自评报告、现场检查情况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向被督导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反馈。督导评估结果由省督导办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五)省督导办向被督导县所属市级政府发出督导意见书。由市级政府督促、指导被督导县按督导意见书要求进行整改。必要时可进行回访复查。5第 4 章 奖励与问责第十一条 语言文字工作督 导评估的结果,作为评价和考核设区市、县政府教育及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表彰奖励的依据。第十二条 对语言文字工作职责落实严重不到位的或督导检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在全省予以通报。第 5 章 附 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督 导办、省语委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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