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备案人(盖章) : 金额单位:元名称 厦 门市*a 有限公司 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 路 25 号 联系人 张三被转让企业联系电话 0592-1111111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厦门市思明区地方税务 局名称 香港*b 有限公司 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 路 77 号 联系人 李四受让方联系电话 0592-222222 所属国家(地区)或境内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香港税务署转让方 名称 香港*c 有限公司 所属国家(地区) 香港税务署属于 59 号文第七条的情形 第(一)项 第(二)项转让方持有的股份占被转让 企 业 全部股份的比例% 30%受让方股权支付金额
2、占交易支付总额的比例% 20%股权转让交易支付总额 100,000,000 其中:股权支付金额 100,000,000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时间 2015 年 1 月 1 日被转让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日期 2015 年 2 月 1 日谨声明:本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真实、完整、准确。经办人: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受理人:主管税务机关公章年 月 日填表说明:1、受 让方若 为非居民企 业的, 则在 “所属国家(地区)或境内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栏中填写所属国家(地区)名称,若为居民企业的,则填写境内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2、股 权交易金 额 按股权转让合同的 币种填写, 备案人应在“ 属于 59 号文第七条的情形”对应栏中打“”。3、本表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和备案人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