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页 共 4 页丰都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丰都环支罚201843 号重庆北部双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明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100436A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山路 72 号附 2-1 号新城丽都 1 幢 2-1-1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我支队在 2018 年 5 月 24 日进行 2018 年高中考期间夜间巡查时发现重庆北部双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的龙城华府御峰一期三组团建设项目,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于当日 22:00 之后从事 6 号楼屋面浇筑作业,产生噪声影响居民生活。你公司上
2、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施工单 位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的,应当在开始施工四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夜间作业的原因、时段、第 2 页 共 4 页作业点、使用机具的种类、数量以及施工场界噪声最大值(场界噪声最大值不能确定的,以施工机具说明书载明的噪声排放最大值代替),并出示市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证明”之规定。以上行为有以下证据为凭:1、2018 年 5 月 24 日 22:00 之后在丰都县龙河东区龙城华府 C 区御峰建设工地拍摄的图片、录相资料,证明该建设工地实施了夜间
3、施工行为;2、2018 年 5 月 25 日对丰都县龙河东区龙城华府 C 区御峰建设工地施工员喻勇经询问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该建设工地施工单位为重庆北部双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100436A),证明重庆北部双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4、丰都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丰环支罚告2018 36 号)及送达回 执,证明我支队按法定程序履行了告知义务,保障你公司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收到我支队发出的丰都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丰环支罚告 20183
4、6 号)后,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我支队复核认为:第 3 页 共 4 页你公司承建的丰都县龙河东区龙城华府 C 区御峰建设项目,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核手续,2018 年 5 月 24 日 22:00后擅自从事 6 号楼屋面浇筑作业,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工程特殊原因,同时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能立行立改,我支队按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予以裁量,经研究决定给予从轻处罚。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
5、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之 规定,我支 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 20000 元(大写:贰万元整)。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转账至丰都县建设银行或现金缴纳:收款人: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账号:50050129360008000010凭已缴款凭证到丰都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311 办公室领取罚没收据。第 4 页 共 4 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丰都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18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