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506f92678c106902896d8ae5fc91be0.pdf】第 1 頁,共 2 頁淡江大學設備損壞遺失賠償規則62.07.29 院財字第八五二號函公布(87)校秘字第一三九七號函修正88.9.3 第 66 次行政會議依據 88.6.9 第 41 次校務會議決議修正通過88.09.10 (88)校秘字第二五四七號函公布95.09.01 室秘法字第 0950000041 號函公布96.09.14 室秘法字第 0960000041 號函公布100.06.01 第119次行政會議決議修正100.08.09 處秘字第1000000002號簽核定100.08.11 處秘法字第1000000
2、008號函公布100.12.06 財務處 100 學年度第 2 次處務會議修正通過101.01.05 處秘法字第 1010000001 號函公布第一條 為使淡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各單位所購或裝設之儀器設備器材物品等設備妥慎保管使用,並防止因損壞、遺失而造成損失,特訂定本規則。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之設備等物品如下: 一、機器、儀器及設備:係指本校各單位所有固定、半固定或可移動可攜帶用作教學、研究、實驗或辦公之機器、儀器及設備。二、儀表:係指所有半固定、可移動可攜帶用作測讀量度紀錄等用具,包括貴重之玻璃測度用器等。三、工具:係指所有用作製造修理切割焊接量取夾等非即時消耗用器等。四、玻璃器具:係指所
3、有玻璃及磁土製造之用器等。五、非玻璃器具:係指所有金屬、非金屬、錄音錄影帶、唱片、光碟片、磁片等物品用器等。六、標本:係指所有生物、非生物、礦物標本等。七、模型:係指所有實物或非實物結構之放大或縮小型物品。八、圖表:係指所有地圖、非地圖之表格、各種光譜圖、圖畫、字畫等張掛張貼物品等。九、書籍、期刊:係指實驗實習研究所專用書籍及專門性學術有關之定期或不定期雜誌、論文集及各實驗室器具用途說明書等,但圖書館典藏者不在此限。十、不屬前列各款之本校其他設備等。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本校使用設備之教職員生及有關保管人員。第四條 凡使用或保管第二條所規定之各款物品者,如因過失或不遵守各單【f506f92678c
4、106902896d8ae5fc91be0.pdf】第 2 頁,共 2 頁位規定而致損壞遺失時,第三款至第九款物品按時價賠償,其餘各款物品應照損失時時價並按使用程度折舊計價賠償。第五條 凡使用或保管第二條所規定之各款物品者,如有蓄意或故意破壞或不經核准擅自使用而致損壞時,除應按損失時新品市價照數賠償外,其情節重大者,如係學生依學生獎懲辦法議處,如為保管人員則由其直屬主管陳報議處。第六條 凡使用第二條所規定之各款物品如學生因使用不慎而致損壞時,經指導老師及管理人員證明報經系、所、院主管及會總務處查明屬實,得陳報核准按第四條計算金額折半賠償。第七條 凡使用或保管第二條所規定之各款物品,如因不可抗力
5、之原因或年久自然腐壞折損者,如係學生應立即口頭報告指導老師及管理人員認可並填具書面報告經指導老師或管理人員簽證經系、所、院主管核可及會經總務處查明屬實者,得陳請校長核准免予賠償。如係保管人員或教師應立即報告直屬主管認可後,填具書面報告層轉核准免賠。經核准免賠之物品仍應依照規定辦理財物報銷手續。第八條 凡使用或保管第二條所規定之各款物品者,應於發現損壞遺失之日,立即報告主管人員,並即以書面陳報,經核定後應於一週內辦清賠償手續。逾期不辦或經舉發後始行辦理者從重核定賠償或議處。第九條 賠償價格有關物品時價及折舊等之核定,一般物品由總務處查估,特殊物品由原單位查估並簽會財務處後陳核,如對賠償價格評估,各單位難趨一致或無法查估時,則會商評定後陳核第十條 核定賠償案之執行,除繳納現款者,應向總務處出納組照數繳交外,核定賠償原物品者,應經有關單位核驗合格及辦理登帳等手續完成後,始得消除賠償責任。第十一條 第二條所規定之各款物品,僅限於校內使用,嚴禁個人私自借用或攜出校外,如經發現,從嚴議處,保管人員並負連帶責任。如因公務所需或供校外實習使用時,須經財產使用人及財產保管單位主管核准,並應向保管人員辦理借用及登記手續並取具證明後,始得攜出校外,但應依限如期歸還不得損壞遺失。第十二條 本規則經財務處處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