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师范大学本科生出国(境)访学资助协议书甲方:福建师范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乙方(访学本科生):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所在学院: ;学 号: 身份证号码: ;护照号: 联系电话:(手机) E-mail: 丙方(乙方所在学院): 乙方受福建师范大学资助,出国(境)访学。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甲方、丙方同意派遣乙方赴 (国家、地区) 大学(研究机构)访学,出国(境)期限为 年 月至 年 月,共 个月。奖学金资助总金额为 元人民币,出国前发放奖学金的 70%共计 元人民币,剩余30%费用计 元人民币及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在按期回国之后,按照本项目的要求和
2、协议,经导师、学院考核合格之后进行发放(票据须符合财务报账要求)。第二条 甲方承担的义务1. 对乙方出国(境)访学给予必要的指导,为乙方办理出访相关手续提供帮助。2. 按照福建师范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高水平大学交流学习资助管理办法向乙方提供访学资助。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资助经费包括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批准留学期限内的奖学金。奖学金包干使用,主要用于乙方访学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乙方出国(境)访学相关费用超附件 3出甲方所资助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三条 乙方承担的义务1.保证完成第一
3、条所规定的出国(境)访学计划。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确定的出国(境)期限、前往国家、访学身份和访学计划,不得擅自放弃本项目访学身份。3.甲方资助给乙方的经费中已包含国(境)外医疗、意外保险费用,乙方应及时购买当地保险。因未购买保险或保险责任范围外的损失由乙方自负。4.与学院、导师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向学院、导师汇报学习与研究进展情况。 5.访学期间不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自觉维护祖国和学校荣誉;服从访学单位的指导和管理;遵守我国和访学所在国(地区)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遵守我国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规定。6.履行按期返校的义务,承
4、担因个人原因未按期返校所造成的一切后果。7.按期返校后及时向学院提交考核表和访学成果,及时到财务处办理冲账报销手续。第四条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根据其违约事实,按照国家法律、教育部和甲方的有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对乙方在国(境)外访学期间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放弃本项目访学身份、擅自提前返校、擅自变更访学国家和访学身份、改变国籍、从事与访学计划无关的活动,出现严重影响学习、表现恶劣等行为,甲方有权要求其偿还全部资助费用,并按照甲方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2.对乙方逾期返校的情况处理(1)因航班延误和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在规定日期内回国者,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
5、核实同意后不追究其违约责任;访学费用超过甲方资助上限的费用由乙方自理。(2)未经甲方同意不按时返校者,甲方追回全部资助费用,并按照学生学籍管理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3.本条第 1、2 款中的违约赔偿款项,乙方如不按期偿付,或偿付金额不足,甲方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五条 丙方承担的义务:1.与乙方保持经常性联系,掌握乙方在国(境)外期间的学习与研究进展状况; 2.督促乙方按期完成访学计划,按期返校;3.若发现乙方有违约行为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协助甲方追究乙方违约赔偿责任或按甲方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理等;在乙方违约而又未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甲方将减少或取消丙方本科生出国(境)访学
6、资助名额。第六条 乙方访学期间仍保留福建师范大学学籍,应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第七条 乙方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因申请自费留学等原因无法获得本校本科毕业证书的,退还全部资助金。第八条 在乙方不履行返校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决定将本协议书提交给乙方访学所在国(地区)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第九条 乙方回国一个月内(以护照上的入境时间为准)主动向甲方提交考核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考核材料的,剩余 30%奖学金费用将不予以发放。第十条 乙方须提供符合财务报销的国际差旅及签证票据,不符合财务报销要求的,甲方将不予以报销。第十一条 本协议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签字) 丙方(负责人) (签章) (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