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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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元市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化肥淡季储备(以下简称“淡储”)管理,规范农资经营企业做好化肥淡储工作,缓解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保障春耕用肥供应,根据四川省供销社省级化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川供经 2018138 号)、 中共广元市委、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广委发201610 号)精神,结合我市无化肥生 产企业、所需化肥全部从市外调运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内化肥淡储及其管理工作。第三条 化肥淡储遵循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储备、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第二章 化肥淡储管理与职责第四条 市发展改

2、革委、市供销社、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化肥淡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化肥淡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化肥淡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会同市供销社、市财政局编制和下达化肥淡储年度计划。市供销社负责化肥淡储的日常统计审核工作,监督承储企 2 业组织化肥淡季储备和旺季销售等具体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化肥淡储贴息资金的预算、审核、拨付、管理,对承储企业财务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三章 化肥淡储规模及分布第六条 化肥淡储年度总量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供销社、市财政局确定,主要安排尿素、复合肥、碳铵等化肥,根据农业生产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品种、数量。第七条 化肥淡储分布按农业生产区域用肥需求和

3、商品流向合理配置。第八条 化肥淡储期限为六个月,即当年 11 月至次年 4 月。第四章 化肥淡储计划及责任第九条 支持供销合作社符合条件的农资流通企业作为化肥淡储承储企业。第十条 承储企业未按储备计划储备或擅自更换储备品种、数量,财政不予贴息。第五章 承储企业责任 3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化肥淡储计划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按淡储计划及时购进淡储化肥,并确保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所储备化肥的质量负责。第十三条 建立进货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制度,做到“ 一符” (账实相符)、 “二专”(专库、专账)、“ 三落实” (数量、品种、质量)。第十四条 化

4、肥淡储实行动态管理。化肥淡储到期后,承储企业要适时、适地、适量、适价投放市场,充分发挥稳定市场、平抑价格作用,不得惜售延误。淡储期满后,要向市发展改革委、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及时报告淡储完成工作情况。第六章 淡储化肥的动用第十五条 在化肥淡储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动用淡储化肥:(一)遇有重大灾情;(二)化肥价格出现异常波动、需要进行调控;(三)需要动用淡储化肥的其它情况。第十六条 淡储化肥按有偿原则调用,其价格原则上不低于采购成本。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处理重大灾情所动用的淡储化肥,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4 第七章 资金管理第十七条 淡储化肥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自筹或向银行贷款。银行在

5、坚持信贷原则、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承储企业给予贷款,承储企业按时还本付息。 第十八条 淡储化肥所需资金的利息补贴纳入财政预算,按储备当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第十九条 市供销社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承储企业淡储情况进行审计,市财政局根据审计结论将淡储利息补贴拨付给淡储企业或承贷银行。第二十条 化肥淡储过程中,因管理责任和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第八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要主动接受市发展改革委、市供销社、市财政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化肥淡储中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二条 经市发展改革委、市供销社、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查实承储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将取消其承储资格,收回利息补贴,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5 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供销社、市财政局按职能分工分别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2012年 3 月 5 日印发的广元市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广府办发201220 号)同 时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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