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区别(共2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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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区别不安抗辩权源于德国法,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路性能力的情形时,有终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自己,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预期违约起源于英美法,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一起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包括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明示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到来后不履行合同。默示违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虽然没有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但以自己的行为或者现状表明其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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