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社会救助申请人实物类财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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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州市社会救助申请人实物类财产价格复核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社会救助申请人拥有实物类财产价格复核工作,解决有关价格争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52251 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穗府 办规2016 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社会救助申请人对核对机构出具的有关实物类财产价格评估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核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共同负责本市社会救助申请人拥有实物类财产价格复核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下称市核对中心)负责采取部门合作、政府购买服务

2、的方式确定(遴选)实物类财产价格评估(专业)机构,开展社会救助申请人实物类财产价格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实物类财产价格复核工作。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下称市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协助市核对中心,依法对本市社会救助申请人拥有实物类财产价格评估出现异议时开展复核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实物类财产主要包括:(一)房地产;(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代步车辆除外);(三)船舶;(四)古董、艺术品;(五)其他有价值的实物类财产。第五条 市核对中心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实施实物类财产价格评估工作以及市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价格复核事项的,应当各自将相关经费纳入本单位工作预算并向市财政部门进

3、行专项申请。第六条 社会救助申请人对于实物类财产的价格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应按照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复核。社会救助申请人申请价格复核时,由市核对中心组织区核对中心填写广州市社会救助申请人实物类财产价格复核协助书(附件1),经审核确认后,向市价格 认证中心提出价格复核协助。市价格认证中心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复核,并出具广州市社会救助申请人实物类财产价格复核结论书 (附件2 )。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复核工作时限的,市价格认证中心应当书面告知委托的核对机构。第七条 市价格认证中心应按照价格认定规定以及国家、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有关程序、规则,规范开展价格复核工

4、作。市核对中心根据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复核结论书,制作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复核报告。第八条 市核对中心、市价格 认证中心可以根据本 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操作指引。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广 州 市 民 政 局 广 州 市 物 价 局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穗 民 20142号 )同 时 废止 。附件:1.广州市社会救助申 请人实物类财产价格复核协助书2.广州市社会救助申请人实物类财产价格复核结论书附件1广州市社会救助申请人实物类财产 价格复核协助书(文号)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

5、心:我单位办理社会救助申请人*实物类财产价格核对工作中,现因(复核原因)需要,请你单位对(标的物名称)于 年 月 日出现的价格异议进行复核。一、复核标的名称在价格复核基准日的在用品价格。二、复核的异议事项: 。三、复核的理由及依据: 。附:一、原价格评估结论书;二、原价格评估委托资料,共 份;(一) (二) 三、提出异议的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共 份;(一) (二) 年 月 日 (核对机构公章) 联系人(经办人):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邮编: 附件 2广州市社会救助申请人实物类财产价格复核结论书(文号)(提出机关名称):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出具的广州市社会救助申请人实物类财产价格复核申请书

6、(文号)收悉。我单位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按照规 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 对(价格复核标的)价格进行了复核。现将价格复核情况综述如下:一、价格复核事项描述(一)价格复核标的:(描述标的名称、数量、基本特征、实体状况、权益状况等)。(二)价格复核目的:确定价格复核标的在(价格复核基准日)的(在用品)价格,为 本市核对机构办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提供价格依据。二、价格复核依据(一)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1.中华 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广 东 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印发的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 号)。4.国家发展和改革

7、委 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印发的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4 号)。(二)提出方提供的材料1. 价格复核申请书(文号)。2.标 的物原价格评估结论书。3.标 的物原价格评估委托资料,共 份。(三)价格复核机构收集的有关资料1.市 场调查资料。三、价格复核过程及方法常用式样:我单位受理价格复核申请后,成立了价格复核小组,指派(人数)价格复核人员于(地点)对该标的进行了实物查(勘)验,查(勘)验情况: 。查(勘)验后,价格复核小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严格遵守价格复核(认定)的程序和原则,认真分析研究现有资料,深入开展市场调查,采用 (价格复核方法)对标的在(价格复核基准日)的(在用品

8、)价格进行了客观公正的分析测算。具体情况如下: 。四、价格复核结论(价格复核标的)于(价格复核基准日)的(在用品)价格为人民币 ( )。标的较多时,除说明总的价格复核结论外,以文字或附表(详见附表)的形式,列示各标的价格复核结论的明细情况。五、价格复核限定条件常用限定条件:(一)本结论书的价格复核结论依据了提出机关提供的材料。(二)价格复核结论是在特定的前提和假设条件下作出的,仅在该前提和假设条件存在的情况下,价格复核结论方予成立。(三)价格复核结论受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不可抗力或者特殊交易方式的影响。(四)价格复核小组人员在复核过程中已经发现可能影响价格复核结论的因素,但非本专业所能涉及,设定本次价格复核未考虑上述因素。(五)其他价格复核限定条件。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常用式样:(一)价格复核结论受价格复核结论书所述限定条件限制。(二)提出机关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价格复核结论仅对本次价格复核有效,不得作为他用。未经我单位同意,不得向提出机关和有关当事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价格复核结论书的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四)本单位及价格复核小组人员与该复核标的没有利益关系,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年 月 日 (价格复核机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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