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破产程序一、破产申请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二、破产受理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三、破产公告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