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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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南江)食药监食罚201841号当事人:海南盛盛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地址:南宁市江南区亭洪路48-1号江南万达广场一层部分、负一层部分和负二层部分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MA5L1ACX4L负责人:陈展彪 性别:男 职务:总经理违法事实:2018 年 6 月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线索称:投诉人在海南盛盛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经营的超市购买到由 XX商行生产的食品花椒粉,经查该企业不具备生产花椒粉的资质,涉案花椒粉属于未经许可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2018 年 6 月 1

2、1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经营的超市进行检查。检查当天超市正常营业,食品销售区未发现有与投诉同款食品花椒粉(产品条码 2101469009509)在售。6 月 12 日,上述线索经局领导审批立案。经查明,2017 年 11 月 20 日南宁 XX 商贸有限公司从广西南宁市 XX 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食品花椒粉,购进时索取了食品花椒粉生产商驻马店市 XX 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证照。同日,你公司从供货商南宁 XX 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食品花椒粉 XX 千克,购进价格为 XX 元/千克,购进金额为 XX 元。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3 月你公司销售食品花椒粉(产品条码 210146900950

3、9)单价为 XX 元/千克,销售数量 XX 千克,销售金额是 XX 元,获利 XX 元。 由于广西南宁市 XX 商贸有限公司只具有食品经营资质,不具备花椒粉生产资质,你公司销售的食品花椒粉(产品条码 2101469009509)其生产商为驻马店市 XX 集团有限公司,食品花椒粉标签标注的“生产商名称:前庭林干货商行”为2虚假内容。你公司销售虚假标签食品的行为,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相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进销台账复印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相关证据材料。行政处罚依据及种类:你公司销售标签含虚假内容的食品花椒粉,违反了中华

4、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在购进食品花椒粉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证照,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证据证明食品花椒粉的标签印刷错误是由供货商造成,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涉案食品花椒粉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规定进行处罚。2018 年 8 月 23 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免于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 6 个月内依法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南宁市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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