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海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 为提高东海县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公正性、科学性和规范性,促进科技计划管理工作健康、有序、高效地开展, 参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要经过发布申报通知(或指南)发布、组织申报、项目受理、项目评审、立项考察、项目公示、发文下达、合同签定等程序。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编制与发布。计划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编制依据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全县科技工作目标任务,按照“ 有所为、有所不为” 和集成 实施的原则,明确年度县科技计划支持的领域、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容,注重突出具有前瞻性、带动性、实施效果明显的重点项目。各专项
2、计划管理科室通过实地调研、问卷调查、座谈等方式向有关企业、县各有关部门、各乡(镇)、场、街道、园区和专家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编制东海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第四条 项目受理与形式审查。各专项计划管理科室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审查,保证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科室受理审查工作在项目受理申报截止日期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计划科在科室受理审查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对受理审查结果进行复核确认。第五条 对于不受理的项目应由各专项计划管理科室提供项目不受理理由,并经局长办公会确认。项目不受理通知由各专项计划管理科室负责向项目申报单位告知。第六条 申报项目经受理审查复核确认后,项目申报信息不
3、得再进行调整或更改。立项项目的项目名称、承担单位、计划类别、项 目负责人等主要信息以项目申报材料信息为依据,原则上不做调整。第七条 项目评审。评审标准的确定。各专项计划管理科室按照各类县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要求拟订各专项科技计划的评审标准,综合计划科汇总或修订各专项科技计划的评审指标体系,报局长办公会审定。评审专家的选聘。为保证科技项目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要选聘学术、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且办事公正的专家参加县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咨询活动。评审咨询专家由综合计划科初选报局长办公会确定后选聘。咨询专家原则上从市、县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选聘。组织专家评审。由综合计划科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
4、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采取专家个人定量打分的方式,同时给出立项建议。第八条 专家评审工作应在项目受理确认后 40 个工作日内完成,提出拟立项项目清单并交综合计划科汇总。确定拟立项项目要遵循以下原则:1、拟立项项目应全面考虑县乡(镇)、场、街道办、园区、管委会)科技规划、重点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和各类相关文件精神要求; 2、专家评审或评估结果是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3、拟立项的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须经实地考察,考察情况应书面记录并存档。第九条 综合计划科将拟立项项目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提出拟立项的项目,并向社会进行立项前公示,公示通过东海县科技信息网进行,公示期 7 个工作日。第十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
5、,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会签,并联合下达项目立项文件。第十一条 对公示期提出异议的项目,县科技局组织纪检等部门认真调查、取证,经确认不符合立项要求的,取消立项资格。综合计划科及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不予立项的理由。第十二条 拟立项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县科技局通知后 10个工作日内与县科技局完成科技项目合同签订工作。因项目承担单位的原因,未能按时完成科技项目合同签订的,取消立项。第十三条 县科技局对申报县科技计划的项目情况及其受理、评审 、立项工作情况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县科技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透露有关信息。对于不受理和不立项的县科技计划申报项目,分别按照前述第五条和第十四条的要求向项目申报单位告知情况。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立项结果有异议需要查询的,由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委托有关人员到县科技局查询。综 合计划科负责接待项目申报单位委托的有关人员,会同其他科室予以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东海县科技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