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粮食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 粮食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纲要和粮食科技“十二五”发展规划,加强粮食科技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依据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为:科技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科技法规以及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科技经费及项目承担法人管理办法等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是由国家粮食局管理实施的国家科技计划及粮食行业有关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包括:国家粮食局直属科研机构及事业单位、与国家粮食局共建的大专院校、粮
2、食流通与加工领域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粮食局批复的工程技术中心、国家粮食局重点实验室、省级粮食科研院所、粮食企业及其他承担粮食领域科研创新和粮食科技项目的单位。第二章 组织与责任第三条 国家粮食局为粮食科技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征集需求、编 写规划、推荐或立项,并承担项目实施过程监督管理、成果管理及奖励管理等。第四条 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均可按照指南要求申报并承担粮食科技项目。国家粮食局直属科研机构及事业单位、与地方共建的大专院2校、国家粮食局批复的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及承担管理的国家级科研创新平台可直接向国家粮食局申报;其他粮食行业科研单位需通过所在地的
3、省级粮食局申报,行业外的企事业单位通过所在地的省级粮食局或上级部门申报。第五条 申报主体的法人单位应具有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原则上承担过粮食领域国家级主体科技计划项目,近三年内没有科研诚信的不良记录,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具有一定的经费配套能力(公益性科研院所大学原则不要求配套经费)。首次申报承担粮食科技项目的单位应该具有一定数量的粮食相关专业研究人员(副研究员以上不少于 5 名)和技术基础(粮食领域专利 3 项以上)。 第六条 申报的法人单位要协调组织本单位以及相关合作单位的优势科研力量共同参与。鼓励组织开放式的研究团队,吸收高水平的非粮食行业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参加科技研发。原 则上一个
4、项目中,非粮食行业的单位数不低于参加单位总数的 40%。每个 备选项 目的联合申请单位不得超过 4 家(不接受以个人名义的申请)。第七条 参与课题研究的各法人单位应在课题牵头单位的组织下, 签订标准格式的任务合同,明确参加的研究任务内容和资金数额。课题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研究内容和参与单位。第八条 参与课题研究的各法人单位应按照要求及时落实各项研究条件,加强过程管理,保证研究任务能够按时完成。实施期内每年及时编制和报送年度财务决算。优先考虑企业承担有3明确产品目标需求和产业化前景的示范、转化和产业化类项目,企业配套资金投入不低于总预算的 50%。第九条 为了促进行 业内外优势互补、
5、强强联合攻关,每个法人单位原则上只能在同一项目中牵头 1 个课题,同一课题中,最多牵头 2 个独立研究内容(即子课题);在同一项目中,同一单位牵头的独立研究内容(子课题)数原则上不超过 4 个;每个课题的参与单位原则上不超过 6 家。第十条 项目(课题)各承担单位法人,负责组织本单位的项目申报立项、预算编制,协调支撑项目组织实施和结题验收,审核和监督经费使用,推动成果应用推广和产业化。各参与项目实施单位均应充分尊重科研人员科研自主权,合理安排工作,合理分配资源,保证科研人员的时间投入,有效运用奖惩措施,充分保护、 调动和发挥科研人员积极性。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负责人一般需要具备副高级(含)以上
6、职称,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主持过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或作为主要承担人员参与国家科技主体计划课题研究,没有科研诚信不良记录。第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不得在同期其他国家支撑计划等主体项目中再担任课题负责人,以保证研究时间;同一研究人员在国家主体科技计划同期研究中,牵头、参与研究的独立研究内容(即子课题)数原则上不超过 2 个。已承担国家主体计划课题的负责人,在通过验收前不得再牵头承担新的课题。第三章 需求征集及备选项目第十三条 国家粮食局根据行业发展实际,结合征集的行业4需求制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明确粮食科技发展目标、原则和重点任务。根据行业科技规划,面向全社会征集备选项目。所有备选项目(课题)均需
7、按照要求形成电子文档及纸质文档,报送国家粮食局备案。第十四条 国家粮食局组织专家对备选项目进行评审。凡通过专家评审的申报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成为粮食行业备选项目。第十五条 国家粮食局对备选项目按国家共性关键技术(国家需求)、粮食产业基础和公益及重大应用技术(行业需求)、行业产业发展实用技术(市场需求)三个大类分类,择机推荐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及产业化项目。行业科技项目原则上来源于备选项目库。国家粮食局在备选项目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根据相关指南要求和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征集。第十六条 国家粮食局负责建立和管理粮食科技评审专家库,对评审专家动态更新并实施信用管理。第十七条 国家粮食局本着“公开、公平
8、、公正 ”的原则,以创新性、实用性、适用性为出发点,召集行业专家进行项目评审。专家评审采取会审或网上函审的方式,由 715 名(总数为奇数)专家组成专家组,采取专家独立评审独立打分,最终由主审专家汇总提出专家评审意见的形式评审项目。评审专家的选择考虑回避本单位、合作者、师生和亲属等关系,专家组组成结构遵循业内外并举、管理和研究及应用岗位兼顾的原则。第四章 项目分类管理第一节 支撑计划项目管理5第十八条 国家粮食局根据科技主管部门的项目指南或通知要求,组织入库备选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备选项目的内容起草项目建议书,并推荐为国家支撑计划候选项目。第十九条 国家粮食局按照科技主管部门的意见开展国家计划项目
9、立项准备工作,并委托科技部建议的实施优势科研单位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概算的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执笔专家所在单位原则上为项目牵头单位,并作为项目实施协调单位,受国家粮食局委托执行协调管理工作。第二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通过后,国家粮食局组织专家研究提出课题任务分解意见,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对不符合创新方向的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明确课题任务分解。第二十一条 各课题经费额度按科技主管部门入库预算及批复意见执行。各课题承担单位的研究经费额度由课题概算科目加和形成,经第三方财务专家审查后提交科技主管部门,国家粮食局负责课题预算转报。 第二十二条 由国家粮食局推荐的备选项目(含项目的部分内
10、容)或有关粮食类备选项目启动后,有关承担单位应将项目、课题的立项情况和签订的任务书及时报国家粮食局备案。第二十三条 国家粮食局根据科技主管部门的立项文件和批准的预算组织签订课题任务书。负责项目(课题)的总体协调、过程监督及验收。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估,于每年 11月 15 日前向科技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年度实施报告。第二十四条 课题牵头的法人单位为课题协调单位,要根据项目(课题)合同书要求,落实各项研究任务和经费分配,同时根6据实际需求,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课题工作会,全面负责课题的进度、质量、资金及人员管理。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季度报告、中期检查报告、课题年度报告及验收申请报告,就执行情况和经费
11、到位及使用等情况作出说明。年度报告应于每年 11 月 1 日前上报国家粮食局。第二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负责课题研究的具体管理,落实课题各参与单位及参加人员的任务分工及经费安排,执行课题实施方案,对研究任务负总责。第二十六条 课题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课题牵头单位及时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行文报告。 课题实施过程中研究任务原则上不予调整,对课题的研究内容、经费预算和主要研究人员变动等事项,由承担单位在认真论证的基础上向国家粮食局行函提出调整建议,国家粮食局报科技主管部门核准后,按核准意见调整。第二节 政策引导类项目管理第二十七条 政策引导类项目为科技主管部门规定并由国家粮食局推荐的火炬、软科
12、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及科研院所技术开发项目。第二十八条 火炬项目、软科学项目根据科技主管部门的要求,由项目备选库形成,也可面向粮食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征集。科研院所开发专项、农转资金项目面向粮食行业转制中央科研院所征集。经专家评审后,发文推荐项目申请。第二十九条 火炬面上计划项目所依据成果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申请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企业资信和较好成果转7化能力和生产规模,有关申请材料规范。经国家粮食局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推荐。第三十条 火炬面上计划执行期间,须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第三十一条 软科学重点项目必须符合行业发展战略,围绕行业发展热点,由行业主管领导主持。软科学面上项目的选题需围
13、绕行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经国家粮食局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推荐。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复下达后,国家粮食局组织软科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签订的任务书报科技主管部门的同时,国家粮食局进行备案。火炬计划项目批复后由国家粮食局将证书发放立项单位。院所技术开发项目批复后,承担单位将立项文件报国家粮食局备案。第三十三条 国家粮食局负责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实行中期监理。科研院所技术开发专项项目于每年 12 月 1 日前报送年度总结。第三节 国家 863、973 专项计划项目管理第三十四条 国家粮食局根据科技主管部门要求,根据规划和征集的需求,结合备选项目库,提出粮食行业
14、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项目和国家高技术发展计划(863)项目的需求。第三十五条 根据科技主管部门的要求,按照相关指南组织优势单位提出基础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协助国家高技术发展计划(863)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第四节 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管理8第三十六条 国家粮食局按照科技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南,依托备选项目库,选择产业前景明显、技术引导作用突出的项目,有针对性地推荐高技术产业化专项项目。项目突出以企业为创新主体。第三十七条 在备选项目库不能满足要求时,进行专门的专项征集。第三十八条 按照科技主管部门批复,国家粮食局组织立项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可研报告,经专家审核后备案。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及
15、时按要求报送项目建设情况。每年 10 月 1 日前上报建设进度报告。国家粮食局定期对高技术产业化专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根据建设单位建设进度情况,向科技主管部门报送建设进度报告。第四十条 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如需调整应按照要求上报变更申请报告,报送国家粮食局和科技主管部门。待科技主管部门批复后予以调整。如未批复,则按照原计划建设。项目完成后,国家粮食局组织专家验收。第五节 行业公益性项目管理第四十一条 国家粮食局根据行业发展方向和目标,在备选项目库选择适合的项目提出启动项目建议方案。经管理咨询委员会审议通过和科技部审核查重,并报局党组批准后作为行业科技项目启动。第四十二条 国家粮食局按照主管部门批复
16、的预算细化各研究课题预算,并组织相关单位提出细化预算,完善实施方案。第四十三条 国家粮食局按照科技主管部门的批复,与项目9实施牵头单位签订课题研究任务书,并按照有关管理要求执行年度监督检查工作,对项目研究进度和成果进行评估。第六节 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管理第四十四条 国家粮食局根据行业需求或主管部门的指南,向行业有关单位征集国家或国家粮食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建议。第四十五条 国家粮食局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对候选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未通过的项目退回申请单位。第四十六条 国家粮食局组织对申请项目的专家评审。有关专家在现场考察,会审评议后,提出考评结果。国家粮食局根据专家评审结论,开展项目推荐或项目批
17、复。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计划落实建设条件,每年 12 月 1 日前报送建设进度报告。国家粮食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现场考核。第五章 经费管理第四十八条 研究任务承担单位是研究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和国家粮食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国粮财2005184 号)要求, 认真行使经费管理、审核和监督权,对本单位使用、外拨课题经费情况实行有效监管。将课题管理与经费管理紧密结合,加强财务核算和内部审核。第四十九条 各类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课题)预算核定的金额,与合作单位共同安排好间接费用支出,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
18、制,不得以任何方式在直接费用中重复提取、分摊、列支属于间接费用范围的支出。10第五十条 各类课题经费在批复后一般不得调整。预算总额不变,研究单位之间的费用调整需由承担单位行文申请,报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预算总额发生变化需在变化前 1 个月正式行文申请,财政部批准同意后变更。如未获批准,仍执行原批预算。支撑计划、行业专项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 /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等预算的调整,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情况自主调整。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一般不予调增,但可调减用于其他方面。间接费用原则上不得调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规定审批,由科技
19、主管部门确认。课题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不得变相转拨经费。第五十一条 支撑计划、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的课题承担单位要按时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课题财务验收通过后,开展课题业务验收。 课题承担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完成并符合要求后,开展课题财务验收。承担单位要及时落实和整改项目(课题)经费审计和检查验收的意见和建议。第五十二条 专家评审(咨询)费用可申请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会议评审的专家评审(咨询)费开支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500800 元/天,其他 专业技术人员 300500 元/ 天。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300400 元/天,其他 专业技术人员 200300 元/ 天。专家费不得支付给课题参与人员和课题管理人员。第六章 项目验收第五十三条 按照课题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期限,项目(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