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省实施意见精神,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体系,优化我市人才创新创业环境,加快建设人才高地,制定本方案。一、适用范围本方案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持有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的广州市杰出专家(以下简称“杰出专家 ”)、广州市优秀专家(以下简称“优 秀专家” )和广州市青年后 备 人才(以下简称“青年后备人才” )。二、保障内容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分为住房保障、医疗保障、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创新创业服务等五类。(一)住房保障。持有A证、在本市未享受过购买政策性住房待遇的高层次人才,可按本方案享受住房补贴或入住高层次人才公寓等
2、待遇。持有B 证、属于我市急需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可通过“一事一议” 的方式,参照以下标准享受住房保障待遇。1住房补贴。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住房补贴,分5年等额发放。具体标准为: 2 (1)杰出专家中的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两院 ”院士、发达国家院士 1000万元,其他杰出专家500万元;(2)优秀专家200万元;(3)青年后备人才100万元。2入住高层次人才公寓。不选择住房补贴的高层次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免租入住高层次人才公寓,免租期限累计不超过10年。认定后在穗全职工作满10年、贡献突出并取得我市户籍的杰出专家,可无偿获赠所租住房;认定后在穗全职工作满10年、贡献
3、突出并取得我市户籍的优秀专家和青年后备人才,可继续免租入住高层次人才公寓10年。具体标准如下:(1)杰出专家中的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两院 ”院士、发达国家院士 约200平方米,其他杰出专家约150平方米;(2)优秀专家约100平方米;(3)青年后备人才约85平方米。3其他事项。(1)夫妻双方都属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 的原则,以层次较高一方应享受的标准解决住房问题;(2)入住高层次人才公寓未满3年的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改领住房补贴;(3)高层次人才层次发生变动的,自变动年度起,按新层次 3 对应的标准调整住房补贴,并从补贴总额中扣除之前已领取的补贴金额
4、;入住高层次人才公寓的可调整至新面积标准的公寓;(4)已享受广州市产业领军人才等市级项目相关人才经费资助、且额度超过本方案住房补贴标准的,不再享受住房保障待遇;额度未超过的,可按本方案住房补贴标准补足差额;(5)高层次人才享受的公寓面积以实际可以提供的房源面积为准,每个家庭只能免租入住一套公寓。公寓来源包括直管公房,商品房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和人才公寓,政府购买、新建、改建的住房及其他住房。广州地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公寓,供本单位高层次人才租住,具体管理规定由各单位自行制定。(二)医疗保障。持有A证、B证(管理期内)的高 层次人才可按本方案享受体检和医疗保健
5、服务待遇。具体如下:1年度休假体检。高层次人才可选择指定的医院休假体检。具体参照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学术休假体检制度的通知(穗人社发 201622号)执行。2医疗保健服务待遇。将高层次人才纳入广州市干部保健对象范围,享受在市属医疗机构优先挂号和优先就诊等服务。(三)子女入学。持有A证、B证(管理期内)的高 层次人才可按本方案享受子 4 女入学相关待遇。具体如下:1高 层 次 人 才 非 本 市 户 籍 子 女 在 本 市 就 读 义 务 教 育 阶 段学 校 以 及 报 考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享 受 本 市 户 籍 学 生 同 等 待
6、遇 ;2在 外 地 就 读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子 女 申 请 转 学 ,按与 原 就 读 高 中 学 校 等 级 相 当 的 原 则 和 实 际 情 况 ,安 排 在 其 父 、母 或监 护 人 居 住 地 所 属 区 辖 内 市 一 级 以 上 学 校 就 读 ;3高层次人才子女报考高中阶段学校时,可适当照顾。(四)配偶就业。持有A证、B证(管理期内)的高 层次人才配偶当前不在广州地区就业,或处于非就业状态的,由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具体如下:1原属于公务员且愿意到我市继续从事公务员工作的,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7、部门提出公务员选调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定期召开选调会或定向见面会,并根据本人专长、各单位人员职位空缺和人员配备情况,商接收单位后,推荐或安排到我市相关单位工作;2原 属 于 机 关 工 勤 人 员 或 事 业 单 位 在 编 在 岗 人 员 且 愿 意到 我 市 相 关 单 位 从 事 相 应 工 作 的 ,可 直 接 向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会 保 障 部 门 提 出 就 业 安 排 申 请 。市 各 级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部 门 根 据 个 人 情 况 和 有 关 规 定 ,按 照 相 关 单 位 的 人 员 配 备 或编 制 使 用 、岗 位 任 职 条
8、 件 等 情 况 ,商 接 收 单 位 后 ,安 排 到 我 市相 关 单 位 工 作 ; 5 3其 他 人 员 由 各 级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根 据 个 人 情 况 多 渠道 协 助 推 荐 就 业 。符 合 条 件 的 人 员 可 享 受 我 市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等 自 主 创 业 扶 持 政 策 。(五)创新创业服务。1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支持广州市创新创业服务集群联盟为高层次人才提供政策、科技、人才、信息、市场、融资等全链条、集约化、定制化的创新创业服务。杰出专家为最高10万元/ 人/年,优秀专家为最高5万元/人/ 年,青年后备人才
9、为最高2万元/ 人/年,服务期限最长5年(持B证者在管理期内享受服务)。2由团市委做好青年后备人才的联系和服务工作,建立广州市青年人才工作站,为青年后备人才提供一系列创新创业服务。三、实施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落实住房保障待遇的组织实施,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落实医疗保健服务待遇的组织实施,市教育局负责落实子女入学待遇的组织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年度休假体检、配偶就业等待遇的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团市委负责落实创新创业服务待遇的组织实施。四、其他事项(一)高层次人才各项服务保障待遇的申请指南由各实施部门另行制定和发布。本方案所涉服务保障经费和相关工作经费 6 在相应实施部门年度预算中列支。(二)2015年7月19日前被认定为广州市高层次人才的,可按本方案享受医疗保障、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创新创业服务等待遇。在住房保障方面,上述高层次人才已按照原广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解决办法(穗组字2010 46号) 领取相关补贴的,按原办法继续领取;符合条件且尚未领取相关补贴的,可选择按原办法领取,也可选择按本方案领取。所涉经费在相应实施部门年度预算中列支。(三)本方案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