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1、修编目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速度不断加快,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越来越多,由于设计不合理或施工不当造成的工程事故也随之增加。为进一步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工作,确保安全专项方案具有可行性、针对性和科学性,积极防范和遏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故修编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2、 办法的政策文
2、件依据和主要内容办法在国家和省的相关规章和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广州市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加强了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的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上位法和国家相关政策的需要。主要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建质200987 号)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建质201113 号) 、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29 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方案管理的通知 (穗建质2014750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3、文件为依据。 规定对原办法进行了较大调整,原办法共十四条,现办法共十五条。本次修订除修改了办法名称外还修改了 11 条,新增 3 条,删除 1 条。一是修改了专家库专业类别、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二是修改了市建设科技委办对专家库管理遵循的原则;三是新增了专家对论证结果承担的责任、回避原则、违纪处理等内容;。 办法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各方责任。 办法明确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科技委办的责任,各施其责。尤其明确了市建设科技委办对专家库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应履行的职责,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工作。(2)完善专家入库条件。修改了“年龄原则上不
4、超过65 周岁且常住本市”等内容,新增了“两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不受年龄限制” 、 “最近 5 年内没有因违法、违纪被处分、处罚,行业诚信记录良好”等内容,保证专家库功能完善、学术水平较高、结构合理、学术道德良好。(3)结合广州实际,修订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专业类别和论证范围。 办法在国家和省的相关规章和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29 号)第七条和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方案管理的通知 (穗建质2014750 号) ,修订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专业类别和论证范围。修订后专家库
5、分为岩土工程专项施工类、模架工程专项施工类、起重吊装和拆卸工程专项施工类、拆除和爆破工程专项施工类、深基坑工程支护设计类、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工程安全监测类六个专业类别。(4)明确专家聘任形式和聘任流程。选聘专家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个人申请,另一种是市建设科技委办邀请担任特定(某项)工程专项方案的论证专家,通过明确两种聘任方式选聘专家的流程,使专家选聘工作更加公正、公开、透明。(5)补充完善专家的权利和义务。专家享有接受委托担任专项方案论证专家并获得合理的劳务费用等基本权利。在此基础上,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建质201113 号)第十四条,
6、补充完善“专家在论证会召开3 天前取得方案论证资料”的权利,保障专家有充分时间查阅专项方案材料,使论证工作更为科学合理性。在专家的义务中,明确了专家的工作原则、纪律、对其参与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进行抢险等要求,有助于提高各阶段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6)明确专家论证结果的效力、专家对论证结果承担的责任。专家论证意见的效力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建质200987 号)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的实施细则 (粤建质201113 号)规定的范围, 办法明确要求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论证工作,并对自己的论证意见承担责任。(7)专家
7、诚信监督管理。 办法明确了专家参与论证工作的回避原则,阐明了暂停专家资格和提前解聘专家的情形,补充了专家违纪、失职的处理方法,有助于提高论证诚信水平,保证论证结果科学公正。3、 办法的意义(一) 办法从起草到现在已历经近 1 年时间,经过了多次调研,邀请专家研讨,反复论证,通过明确各方责任,优化专家入库条件、专家聘任流程、专家的权利和义务,完善专家诚信监督管理等内容,进一步规范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工作。(二) 办法操作性强,各主体职责清晰,法律责任明确,多项条款的内容规定比较具体,有利于落实。 (三) 结合广州现实需要,修订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论证范围,积极防范和遏制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