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泰安市实施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加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和维修,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物业质量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向物业主管部门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保证的资金。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物业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还和监管。第四条 保修金按照统一交存、权属明晰、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管理。第五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保修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各县(市、区)、高新区和泰山景区应当建立保修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修金的收取、核算、退还、使用审核等工作。第六条 保修金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七条 开发企业新建用于销售的多层(7层及以下)、小高层(8至12层)、高层(13层及以上)物业,应分别按照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