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卖、互换、赠与、继承、分割、合并等)1、事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买卖、互换、赠与、继承、分割、合并等)2、实施机构莱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3、申请主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由单方申请。4、受理地点莱阳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5、办理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试行)6、办理条件1.买卖、互换、赠与的;2.继承或受遗赠的;3.作价出资(入股)的;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
2、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七、申请材料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由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2. 申请人身份证明-(由申请人提供 原件 1 份)3. 不动产权属证书-(由申请人提供 原件 1 份)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由申请人提供 原件 1 份)(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由申请人提供 原件
3、 1 份)(3)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可以与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由申请人提供 原件 1 份)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由申请人提供 原件 1 份)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
4、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由申请人提供 原件 1 份)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由申请人提供 原件1 份)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由申请人提供 原件 1 份)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由申请人提供 原件 1 份)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由申请人提供 原件 1 份)(4)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
5、资(入股)协议 (5)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由申请人提供 原件 1 份)(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由申请人提供 原件 1 份)(7)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由申请人提供 原件 1 份)(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由申请人提供 原件 1 份)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由申请人提供 原件 1 份)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由申请人提供 原件 1 份)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由申请人提供 原件 1 份)八、承诺办理时限5 个工作日内办结九、收费标准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 80 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 550 元;十、咨询电话05357299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