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哈尔滨工程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在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评选对象为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毕业的研究生、本科生。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 5%。第四条 哈尔滨工程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法纪,维护社会公德,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诚信意识强。(二)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勤于钻研,学习成绩优良。(三)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体育锻炼达到国家规定标
2、准。(四)热爱学校,热爱班集体,有较强的集体主义观念。第五条 申请优秀毕业生的研究生,除 满足第四条规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研究生学习阶段获得过校(或校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或参加校级或校级以上学科竞赛、科技竞赛并获奖。(二)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 1 篇以上(包括 1 篇)。第六条 申请优秀毕业生的本科生,除 满足第四条规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获得五次校二等以上(含二等)奖学金,或获得两次以上(含两次)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或参加省级或省级以上学科竞赛、科技竞赛并获奖。(二)综合成绩进入专业前 20。(三)毕业设计(论
3、文)成绩达到优或良。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优秀毕业生的评选:(一)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二)因学习成绩不合格受到留(降)级处理者。第八条 对不完全具备条件,但在学习或工作中确有突出成绩者,或志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国防系统单位或基层单位就业的,经院系讨论通过后,也可参加评选。第九条 评选出的优秀毕业生在离校前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第十条 优秀毕业生每学年春季学期 进行评定,其中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为每年 3 月,本科生优秀毕业生评选为每年 5 月。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定须由学生本人申请(并附相关证书或材料),经 学生所在班级民主评议后,提名优秀毕业生名单。在广泛征求班主任、任课教师意见的基础上,报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各院系应将推荐人选在院系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3 天),公示无异议后,组织推荐人选填写优秀毕业生审批表并报学校审批,审批合格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3 天。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本办法对院系优秀毕业生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批准。对获 得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学校授予“ 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 “优秀毕业生审批表”装入本人档案。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 哈尔滨工程大学优秀本专科毕业生评选条件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