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新区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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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横琴新区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推进横琴新区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建质函 20172886 号)关于在珠海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第二条 相关定义本实施方案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IDI”),是指由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投保的,保 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

2、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本实施方案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因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本实施方案所称被保险人,是指建设单位。本实施方案所指业主,是指住宅或者其他建设工程所有权人,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和索赔权益人。第三条 适用范围 2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横琴新区一体化区域内保障性住宅工程、商品住宅工程。第四条 承保范围和期限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基本承保范围和保险期限为:1.整体或局部倒塌;2.地基产生超过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3.阳台、雨篷、挑檐等悬挑构件和外墙面坍塌或出现裂缝、破损、断裂等现象;4.主体和承

3、重结构部位出现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等现象;5.屋面、地下室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门窗、外墙面的防渗漏;6.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7.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8.装修工程(包括住宅建筑套内和公共部位)。以上第 1-4 项保险期限为十年,第 5 项保险期限为五年。保险期限从投保工程第一次集中交付产权人之日起算。建设单位对附加险有投保需求的,保险公司可对上述第 6-8项以附加险的方式提供保险服务,保险费用及期限投保双方可协商确定。3第五条 保险除外责任除外责任以保险公司在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备案的条款约定为准。第六条 承保模式横琴新区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承保采取共保模式

4、,金融服务局和建设环保局负责制定保险机构名录库,共保牵头的保险公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 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2.近三年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150%;3.风险管理能力强、机构健全、承保理赔服务优质;4.具有工程保险承保经验;5.保险公司须在横琴设有办事机构并实际进驻办公,具备开展 IDI 保险 服务能力。第七条 保险合同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间节点前,从区建设环保局和金融服务局共同确定的牵头保险公司名单中选择牵头保险公司,建设单位应与选择的保险公司签订横琴新区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保险合同 ”),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应当包

5、括以下内容:投保单、保单正本、保费发票等相关附件。4第八条 保费计算及费率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费计算基数为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总造价。投保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概预算组成中,列明该保险费。根据当前建筑领域保险市场状况,结合我国其它试点城市做法,横琴新区总基准保险费率取建筑安装总造价(协议价格)的 1.25%作为参考,参保双方可根据投保工程风险程度、诚信情况以及参建主体资质等因素,灵活约定保险费率。第九条 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公司经检查发现投保的住宅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且在竣工时没有得到实质性整改的,保险公司可提出解除合同,经建设单位同意后,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但已支付的

6、用于风险管理部分的费用和保险公司的管理成本不再返还。建设单位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并经保险公司同意的,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解除的,保险公司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但已支付的用于风险管理部分的费用和保险公司的管理成本不再返还。第十条 维修与赔偿对于影响基本生活的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索赔申请后的约定时限内先行组织维修或赔付;如对索赔内容有争议的,保险公司须先行赔付,再按有关程序开展争议鉴定。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充分保护被保险人权益的理赔操作规程,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5第十一条 争议鉴定被保险人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存有异议的,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属于保险责任的,鉴定

7、和保修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承担保修义务;鉴定结果不属于保险责任的,鉴定和保修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签订之后,保险公司应当聘请专业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TIS 机构” )对保险责任内容实施风险管理。TIS 机构是为建设项目提供质量风险监督、检查和评估等相关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独立性,不得与参建单位有关联关系。TIS 机构应当根据保险责任内容实施检查。每次检查后应当形成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发现的质量缺陷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并 报送给保险公司、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检测站。TIS 机构应当在工程完工后形成最终检查报告,最终检查报告应

8、当明确发现的质量缺陷问题及整改情况,并给出保险责任内容的风险评价。TIS 机构及的检查报告和最终检查报告应当提供给保险公司、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检测站。建设单位接到检查报告和最终检查报告后,应当责成施工单位及时整改质量缺陷问题。6设计、施工单位与风险管理机构就工程质量缺陷的认定发生争议的,可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第十三条 代位追偿按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责任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因建设单位投保 IDI 而免除责任。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的方式,约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保险公司对 IDI 约定的质量缺陷损失负有赔偿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依法对质量缺陷的责任单位实施代位追偿,被保险人与相关责任方应予配合。第十四条 权益转让在保险期限内住宅或者其他建设工程所有权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本保单下的权益。第十五条 信息报送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工程质量保险信息报送机制,所有承保IDI 的保 险 公司应将承保信息、风险管理信息、出险理赔信息进行统计后,报送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和金融服务局。第十六条 部门解释本试点方案由横琴新区管委会建设环保局和金融服务局负责解释。 7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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