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科技职业学院督办工作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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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海南科技职业学院督办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工作效率和行政效能,确保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和学校各项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促进督办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督办工作是指对学校各单位贯彻上级的精神和要求、落实学校理事会及党政重大决策、办理学校会议的重要决定事项以及学校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工作进行督促和协调。 第三条 学校督办工作必须遵循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依据程序、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明确自身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积极支持督办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学校督办工作机构不能直接处理或代替主办单位办理督

2、办事项。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第五条 学校(政务中心)办公室是学校的督办工作机构,对学校主要领导负责,接受分管校长的领导,代表学校行使督办职能。第六条 督办部门及人员应以对学校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开展督办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参会阅文。督办部门负责人可以根据需要列席有关会议,并阅读相关文件,以便准确地掌握领导意图和政策。二、事项分解。根据要求协助学校主要领导或分管行政的校长将任务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三、检查督促。督办部门随时跟踪或直接下到有关单位检查了解决策落实情况,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并督促按要求及时办理和反馈。四、直接查办。对多次催办仍未办结和不宜由其他单位办

3、理的有关事项,督办部门有责任向校长汇报,或校长授权直接参与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五、定期汇报。督办部门将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每月一次向学校领导汇报,以保证领导及时掌握决策的落实情况,有利于各督办事项的贯彻落实。同时将各类事项落实的情况作出通报,并纳入年终考核。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是落实督办事项的责任单位,分管副校长为责任领导,负责该项工作的部门领导为具体责任人,责任人要积极组织本单位人员按时、按质、按量、负责任地完成督办事项的办理,遇到问题及时向分管副校长汇报。任务较大时各单位要指定一名专人为联络人,具体负责督办事项的承接和反馈工作。第三章 督办工作范围第八条 督办工作的重点,是保证学校的工作目

4、标、工作思路、政策和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主要包括: 一、上级党委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下达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及要求学校执行的重要事项。 二、列入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部署的需要落实的事项。三、理事会、校长办公会、党委会、专题会议研究的需要执行的事项。四、重要专项工作任务、学校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第四章 督办程序督办程序包括拟办、立项、交办、催办、反馈、审核、归档。第九条 拟办。督办工作人员按照督办的工作范围,接到指令后,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包括承办单位(主办单位、协办单位) 、督办内容、办理要求、办复期限等,填写督办事项立项单 ,报办公室领导审定。第十条 立项。督办工

5、作人员按照审定后的办理意见按类别编号和登记立项。立项要坚持一事一项的基本原则,一个工作部署或一项决策,立为一项。 第十一条 交办。立项后,由督办工作人员填写督办通知,经分管领导签发后,由学校办公室填发督办通知并发往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并抄送有关领导。第十二条 催办。 督办通知发出后,督办部门要根据督办事项的时限要求,随时跟踪了解,通过电话催办、发出书面通知催办和直接到承办单位催办等形式,适时加以催办督办。做到紧急事项跟踪催办,重要事项重点催办,一般事项定期催办,每次催办督办的主要情况记录在案。对校领导特别关注或办理难度较大的重要督办事项,督办部门要跟踪督办,直接参与,以加快办理速度。催办中发现重

6、大问题,及时向有关校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反馈。承办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督办通知要求,以单位名义在规定时限内向督办部门书面如实报告办理结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督办事项,由主要承办单位负责报告。报告内容要简明准确地填写在督办通知或催办通知“办理情况反馈”栏中,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对一些办结难度较大,或确实难以如期办结的督办事项,也应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办理进展情况,说明未能办结的原因并提出加速办理的措施和完成时间。 第十四条 审核。办公室要认真审核办理结果是否符合交办时所提出的要求,事实是否清楚,问题是否解决,工作是否落实,结论是否准确,处理措施是否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等。对不符

7、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分管督办工作校领导汇报。将整理审核后的督办材料及时向学校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五条 归档。督办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按照来件、领导批示、下发函件、承办单位上报材料、向上级呈送的办结报告的顺序立卷归档。第五章 督办工作要求第十六条 办复期限。在立项时应注意准确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做到任务量化、责任明确、要求具体。可根据办理难度大小或紧急情况确定办复期限:一、督办事项自交办之日起到提交办结报告之日止,原则上不超过半个月。对于办理周期较长的督办事项,可采取定期反馈的方式,要求承办单位定期以书面形式将办理进展情况向督办部门反馈,以便督办部门及时了解办理情况,并向校领导汇报。二、因出

8、现不可预测或难以克服的客观原因导致工作任务不能按要求完成的,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必须向督办部门说明理由。三、校长办公会决定事项的办复期限一般为 510 个工作日。四、学校领导的重要批示随时办理,办复期限一般不超过 7个工作日。五、对文件或会议有规定办复期限的按规定期限办理;对文件未作具体规定的督办事项的办复期限一般为 10 个工作日。六、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办复时间,但必须说明原因。第十七条 督查督办人员要深入实际,及时、全面地了解和反馈有关情况,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使督查工作落到实处。对督查中的涉密事项要严格保密。第十八条 督办过程中,督办部门要加强与承办单位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对涉及几

9、个职能部门的督办事项,落实过程中如出现意见分歧,由主要承办部门负责人出面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时,由办公室协调,必要时报请校领导裁定。第十九条 办结报告应实事求是,简明扼要,一事一报,既要总结成绩和经验,又要反映问题和不足。对于有些问题确因情况复杂,一时难以查清的,也要报告进度及原因,并尽快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第二十条 督办部门在督办工作中要准确贯彻学校领导的决策意图,把握政策分寸,掌握执行要求,协调矛盾,解决问题,反馈信息,推动工作。第六章 实施措施第二十一条 领导负责制度。各分管校领导要把被督查督办的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指导;各承办单位要对所负责的事项,按规定认真抓好落实。第二十二条

10、 定期汇报制度。督办部门每月一次向分管校领导汇报督办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要随时请示汇报,及早解决。一、对于已发出的督办通知 ,督办部门定期将有关单位对督办内容反馈时效,每月上旬对上个月督办执行情况以督办事项执行情况月报予以公布, “督办落实情况月报”作为学校工作(质量管理)运行记录存档,并作为分管校领导和承办单位年度年终考评的依据之一。二、督办部门每月汇总督办事项执行情况月报 ,向学校领导汇报督办事项办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总结、通报制度。一、督办工作每年总结一次。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全校通报表扬,执行不力的,全校通报批评。二、出现下列情况者,学校办公室会同质管办通报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或在承办时限内未向督办部门反馈承办事项进展信息,或反馈的信息中关于未能落实事项的理由明显不足,督办部门发了催办通知后,仍未按催办要求办结的。(二)因协办单位原因而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三)对于拒绝督办或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凡一年内被通报累计三次者,当年 12 月底正式行文报告学校理事会。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政务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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