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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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门前三包”管理处罚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洋浦经济开发区城乡环境市容市貌管理,全面落实“ 门前三包 ”责任制,为开发区 “五个洋浦”建设,创造干净整洁、环境优美、文明有序的开发区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海南省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洋浦经济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凡在洋浦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居民住户(以下简称责任人)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 责任人应 当按照“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要求,以“包 卫 生、包容貌、包秩序” 的责任方式,做好 责任区的城

2、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保证责任区符合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责任人对责任区违法“门前三包” 的行为 ,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要求市政管理局予以查处。第四条 市政管理局是开 发区“门前三包”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内“门前三包 ”责任制的实施; 负责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和处罚工作;负责制定“ 门前三包 ”责任制有关管理 规定和 标准。2各区办事处负责明确辖区内“门前三包” 责任区范围;负责组建卫生监督队伍;负责组织与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 责任书;负责“ 门前三包 ”的日常监督。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门前三包” 责任区范 围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规划

3、局、社会局、经发局、投资捉进局、工商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 门前三包” 责任制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责任范围及责任人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范围,是指单位或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门 前三包” 责任区(以下 简称“责任区”)范围,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横向: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沿街总长。(二)纵向: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包括围墙)的墙基至与城市道路设施的分界线。(三)立面: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的外立面。具体范围无法确定的,由各区办事处组织相邻责任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本辖区办事处及其辖区执

4、法大队共同确定并告知相关责任人。第六条 下列场所或区域的责任区按以下方式确定责任人:(一)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3的管理区域,由该单位负责。(二)酒店、宾馆、商铺、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等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三)公园、景点、车站、码头、港口、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由经营管理者负责。(四)公路、桥梁由管理单位负责。(五)海岸、河道、湖泊、沟渠、水库等区域,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尚未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政府收储地,由土地储备管理部门负责。(七)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景点、文化、体育

5、、娱乐、游览等公共活动场地,由经营管理者负责。(八)各类生产(加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的管理区域,由该企业负责。(九)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区居委会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区域,由辖区办事处负责落实管理。责任人应当指派专人负责“门前三包” 责 任制落实的具体工作,责任人所指派的负责人员相关信息必须报送市政管理局备案,以便随时通报“门前三包” 责任制的落 实情况。4第三章 责任内容和要求第七条 各责任单位工作要求:(一)抓组织1、组织机构健全,明确环境卫生责任人,专人负责清扫保洁,配备相应环卫设备。2、制定卫生环境管理制度和村

6、规民约,形成长效机制。3、建立监督制度。设立投诉举报制度,设有受理群众投诉电话。4、建立问责制度。对工作不重视、不作为、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责任人实行问责。5、签订“门 前三包”责任书。沿街(道)单 位、商铺、村(居)民签订“ 门前三包 ”(包卫生、包容貌、包秩序) 责任书。(二)抓宣传制定环境卫生宣传栏,用于宣传环境卫生重要性以及张贴各项环境卫生管理机制、村规民约、检查考核情况等。(三)抓整改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并反馈市政管理局。第八条 “门 前三包”主要内容:(一)包卫生 1、负责清扫并保持责任区内地面清洁,清除垃圾、落叶、纸屑、果皮、槟榔水、油污、痰迹等废物及污渍,消除蚊蝇滋生场所

7、;52、实行垃圾装袋,按照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投放入垃圾箱( 桶),不得落地;不得将垃圾、废弃物等倒入道路、排水井口或绿地内,门店内应自备废弃物容器,放置在门槛以内;3、负责在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后及时清理责任区内的杂物,保障排水畅通无积水。(二)包容貌 1、保持责任区内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按规定设置门店招牌,做到无破损和显亮功能齐全,有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2、不得在建(构)筑物外立面、市政环卫、园林绿化、广告宣传栏等公共设施进行违法张贴、涂写、刻画、晾晒、悬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3、不得在商(店)铺门前私自设置遮阳蓬,凡设置遮阳蓬的必须经市容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做到整洁美观,与周边环境协调一

8、致。(三)包秩序1、不得出店经营,不得违法占用道路、公共区域进行生产加工、摆摊设点、设置广告牌、宣传促销、堆放杂物等活动;2、不得违法占道停放车辆,做到车辆停放整齐有序;3、不得擅自拆除、占用、迁移、毁损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4、不得有油烟污染和噪音扰民的行为。6第九条 责任人对他人在责任区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并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和执法工作。第四章 监督检查机制第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组建检查考核小组,负责落实“门前三包”责 任制的检查 考评奖惩工作。检查考核小组由市政局、办事处、规划局、

9、社会局、经发局、投资促进局、工商局、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通过采取“每月一 检查 、每季一考评、年终 一奖惩” 考核方式对全区“ 门前三包 ”责任制落 实情况进行检查 考核。(一)每月检查。每月检查实行双百分倒扣分制,由考核小组采取明察和暗察相结合方式进行,其中明查分值 100 分,暗察分值 100 分。明查每月一次,原则上在每月中旬或重大活动之前进行。暗察指不通知受查单位,原则上每月一次。考核小组明察和暗察检查都要按照洋浦经济开区发“门前三包” 工作 检查 考核评 分标准(1-7 )进行量分,并记录在册,以作为季考评、年终奖惩的依据。(二)季度考评。每季度进行一次考评,季度评比总分为各

10、月成绩之和的平均值。对评分低于 60 分、整改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三)年终奖惩。年度评比总分为各季度成绩之和的平均值。在年度总评中,对评分名列前茅和评分低于 60 分同时整7改后仍不合格的单位,按相关规定进行奖惩。第十一条 检查考核时,考核小组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对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在考核评分表上签字。第十二条 根据“门前三包”的内容、结合各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洋浦经济开发区“门前三包”检查考核评分标准,具体详见附表。第五章 奖惩机制第十三条 对“门前三包 ”责任单位考核的 奖励和惩罚:(一)在年度考核中,对评分名列前茅,授予“门前三包年度优秀单位” 荣誉称号;(二)在月检查中

11、表现不合格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三)在季度考核中对评分低于 60 分、整改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四)在年度总评中,评分低于 60 分,同时整改后仍不合格,除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外,并由市政管理局向管委会或责任单位的上级部门建议对责任单位的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单位考核年终不得评优;物业责任单位由市政管理局向其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商建议取消其物业管理资格;酒店、宾馆、临街商铺区域,由市政管理局联合工商、卫生等业务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同时由电视台等媒体进行曝光。第十四条 在“门前三包”责任制确定的范围内凡有下列8行为之一,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

12、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一)在责任区范围内,有痰迹、赃物、便溺、污水、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责令及时清扫并消除影响,不及时清扫的处以 50 元罚款;(二)在责任区范围内吊挂、堆放影响市容物品的,对违反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暂扣,并处 5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的罚款;(三)在责任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和其他设施不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饰、不保持整洁完好的,责令整改并消除影响,并处 200 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四)在责任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不按

13、规定安装,遮阳篷、空调外机、门窗等其他改变外立面行为的,责令整改并消除影响,并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五)擅自在责任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树木、电杆上涂写、刻画、喷涂以及张贴广告标语等,责令整改并消除影响,并处 200 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六)擅自拆除、迁移、毁损责任区域范围内的卫生设施或改变其用途,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处 2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损坏绿化带树木、花草的,处 50 元以下的罚款;9(七)在责任区范围内倚门设摊、出店经营和占道经营等不规范经营行为,暂扣当事人违规物品,并处 50 元以上 300元以下

14、罚款;(八)在责任区界定范围内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或设置障碍物,影响车辆、人员通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罚款;(九)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十)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违者应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50000 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

15、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洋浦市政管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六条 阻碍洋浦市政管理局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侮辱、殴打城乡容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或者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10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违反“门前三包 ”责任制考核 评分标准的行为,本暂行办法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洋浦经济开发区市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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