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房屋建筑和政工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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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3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适用本办法。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 50%以上,或虽不足 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第三条 资

2、格审查分为开标前资格审查和开标后资格审查。开标前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前 714 日内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开标后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法人企业或单位;合格投标人是指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入围投标人是指被招标人接受参加投 4 标的合格投标人。第四条 当公开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截止时投标人数量仍不足 3 家时,招标人一般应当在保证满足法定资格条件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或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提倡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当投标人数量在 9 家以上时,可以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当投标人数量在 9 家以下(含 9 家)时,应当

3、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第五条 资格审查及其相关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编制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可以不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并在开始发售的 3 个工作日前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二)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售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三)投标人编制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可以不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同时提交招标人;(四)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按下列要求继续进行:1招标人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活动一般包括:审查准备工作,初步审查,详细审查,澄清、说明或补正,确定合格投标人和入围投标人及提交资格审查报告;2招标人组织

4、在推荐入围以外的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其 5 余的入围投标人,并作出书面记录;3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并在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发出的 2 个工作日前,将资格审查报告、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书面记录一并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五)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的,按评标程序有关规定进行。第六条 开标前资格审查由招标人依法组织进行,招标人应当组织包括招标人代表、技术和经济类等评标专家组成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评审;评审应当按照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和规定进行。开标后资格审查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由评标委员会按照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进行。

5、资格审查一般采取集体评议的方式;资格审查地点一般选择有形建筑市场。资格审查委员会一般由 59 人的单数组成,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条件;其他技术、经济类等评标专家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工作,主任委员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推举产生。第七条 资格审查活动应当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相关规定编制资格审查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6 (一)资格审查公告(或招标公告);(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人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地点和截

6、止时间等;对投标人没有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理办法;(三)资格审查办法。包括入围投标人的数量和产生办法;对合格投标人进行评审的内容、标准和方式;推荐入围的标准和方法;随机抽取入围的地点、方式、时间等内容;(四)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格式;(五)项目建设概况。资格审查文件中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内容应当与招标公告或资格审查公告相一致。招标人应当合理设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将工程获奖情况、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负责人的类似项目经验情况等设置为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设置其他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第九条 适用开标前资格审查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入围投标人产

7、生办法及投标人数量,并在资格审查文件中予以载明。入围投标人从合格投标人中产生。通过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数量在 9 家以下(含 9 家)时,应当确定所有合格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通过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数量超过 9 家时,应当采用下列办法之一确定数量不少于 9 家的入围投标人。 7 (一)确定所有合格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此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二)确定评审计分由高至低排序的合格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此办法适用于二级及以上资质施工企业才能承担的工程,或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三)从所有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此办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的一般性工程);(四)按评审计分从高至低排序由资

8、格审查委员会推荐数量不超过 5 家的合格投标人直接入围;其他的入围投标人由招标人从其余的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产生(此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对合格投标人进行评审计分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评审内容和标准的规定采取集体评议方式;计分相同时由资格审查委员会通过表决决定排序。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审查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申请函;(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身份证的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联合体协议书(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四)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8 (五)近年财务状

9、况表;(六)近年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 36 个月内竣工验收的工程为有效,附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七)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附合同协议书或者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八)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表(时间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 36 个月为准,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认定投标人有违法行为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九)其他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复印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复印件;拟任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2拟任项目

10、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和类似项目经历(附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3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情况;4拟投入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5企业通过相关认证的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信用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6企业及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承担工程近 3 年获奖情况(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 36 个月内发布的表彰文件 9 或证书为准;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承担工程为其在其他项目中以项目负责人职务承担的工程,附有效加分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7企业及拟任项目负责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发生情况(其中企业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发布的 6 个月内记录为准,附有关文件或资料复印件;拟任项目负责人以

11、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发布的 24 个月内记录为准,附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复印件);8承诺书(投标申请书保证其提供相关信息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其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在资格审查文件中确定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二)依法取得企业资质,资质类别、等级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拟任项目负责人依法取得注册执业资格,资格类别、等级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执业资格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 (三)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拟任项目负责人依法取得类 安全

12、生产考核合格证,证书 注明单位与投标人一致;(四)企业没有被有权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责令停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以及财产被 10 接管或冻结;拟任项目负责人没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注册执业资格、停止执业、收回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取消投标资格;项目部关健岗位人员(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在建工程情况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规定执行;(五)以联合体形式申请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为符合有权机关规定的独立法人,联合体各方的资质以及拟任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资格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并附有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各方法人公章的联合体协议书;(六)不属于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

13、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属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七)不属于在本招标项目或本招标项目准备阶段为项目业主或本招标人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设计、施工合并招标的专业工程除外);(八)不属于已被聘用或将被聘用为本招标项目提供工程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及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代建工程验收及试车管理等)的任何法人;(九)按照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对评审结果有影响的内容齐全且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十)符合法律、法规和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投标人采取下列方式通

14、过了资格审查,被确定 11 为合格投标人或入围投标人的,应当视为弄虚作假,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在资格审查文件中予以载明。(一)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没有按照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许可证件、业绩、信用状况等资料,对入围结果有实质性影响且对其有利的;(二)所提供的许可证件、业绩、信用状况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对入围结果有实质性影响且对其有利的。 第十三条 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招标项目,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在资格审查会上检查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由工作人员当场启封;在对投标人进行评审的过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对其认为重要的内

15、容进行核实,并对澄清和核实工作作出书面记录。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一)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有下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系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拟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近亲属;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属招标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的人员;2相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其监管机构的人员;3与投标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二)评审开始后,应当关闭一切通讯设备;评审过程中,应 12 当客观公正,不得发表偏离资格审查办法作出的倾向性、诱导性意见,不得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三)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情况,应及

16、时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反映;(四)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不得向外界透露本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及其相关情况;(五)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第十五条 在资格审查中,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因存在回避事由、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审,或者擅离职守的,应当及时更换。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更换后,退出审查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已完成的审查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中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审查。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活动结束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按规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招标人应当将资格审查报告按规定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审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二)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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