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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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统筹城乡建设,协调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2、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场镇建设规划。第三条(法定地位)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四条(基本原则)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全域统筹、城乡一体、协调发展、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布局区域的人口、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保护耕地、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注重保护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文化风貌。第五条(管理体制)城乡规划工作实行市人民

3、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市、县(区)、乡(镇)分级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简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市辖区、开发区(园区)设立派出机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城乡规划工作。第六条(经费保障)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

4、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为市人民政府提供规划决策的参考依据。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进行技术咨询、论证和审查。城乡规划委员会及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应当根据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制定运作程序和表决方式等工作规程。第八条(乡村规划师)本市乡村实行乡村规划师制度。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招录和配备与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实际需要的乡村规划师。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乡村规划师的监督和指导。第九条(规划信息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采用先进技术,加强地理信息和各类城乡规划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加强

5、城乡规划档案管理,对城乡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和管理,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原则)城乡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组织编制: (一)市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为市域范围,以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为制定依据;县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为县域范围,以市城乡总体规划为制定依据。(二)在城市、镇(乡)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场镇建设规划和村庄规划;为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三)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公共服务设施、绿化、地下空间、市政、交通设施等涉及城乡空间布局和土地利用的专项规划;(四)城市规划确定的重要地区、重点地段编制城市设计

6、。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法确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下一层次规划的编制,不得违背和变更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并应对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作出具体安排。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编制主体及审批)市人民政府组织合编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组织合编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并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村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

7、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简称中心城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区)人民政府政府批准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专项规划)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空间布局进行综合平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三条(中心城区的村镇规划

8、编制和审批)市、县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镇(除方山镇),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市、县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村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四条(重点镇规划编制和审批)国家、省、市公布的重点镇(试点镇)的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前,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第十五条(城市设计)在城市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沿江地带、桥头地区、主要生活性干道等重要地段应单独进行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应当对城镇的总体形态、风貌特色、开发强度、公共空间、建筑高度、密度、体量、色彩、风格等内容提出规划控制要求。第十六条(修建性详

9、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在城市、镇规划区规划范围内重要地段或因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特殊需要,可以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控规覆盖区域外的规划实施)对规划区内因城乡发展需要进行规划控制但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编制概念规划、选址论证报告,作为实施城乡规划的指导和参考依据。第十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条件)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和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确需修改的。(

10、二)因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确需修改的;(三)经组织编制机关论证确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其他情形。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依法先修改总体规划。第十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一)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二)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专题报告,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规划编制单位报送的制性详细规划修改

11、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技术审查意见、公众意见报专家评审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逐级审议。(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审议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正条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无法实施,确需进行局部、技术性调整优化,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局部修正。(一)按照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土地使用性质调整为可兼容土地使用性质的。但由其他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商业用地的除外; (二)同一街区内多个地块合并使用,且不涉及规划技术指标调整的; (三)公益性用地的地块面积增加,且不造成周边其他公益性用地的地块面积

12、减少的; (四)非公益性用地的地块面积增减不超过百分之十且小于三千平方米,且不造成周边其他公益性用地的地块面积减少的;(五)公益性用地的容积率改变,且改变后仍能符合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其他相关规范要求的;(六)同一街区内公益性用地的位置置换,且置换后仍能满足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七)城市道路红线线位微调及相关地块对应调整,且未对相关地块造成负面影响的; (八)因信息收集等原因导致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用地性质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用地性质不一致的;(九)因信息错漏等勘误要求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信息进行更正的;第二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正程序)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正,应当符合以

13、下程序要求:(一)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正的申请。(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正条件进行认定,符合规定的方可同意申请单位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正方案。(三)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正方案,由申请单位向相关职能部门、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过技术审查会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正方案进行审查,同意的予以批准。第二十二条(城乡规划公告和公示)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的

14、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城乡规划及重大变更应自批准后二十日内运用政府网站和固定场所对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等进行批后公布,批后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及其变更,应运用政府网站批前公示不少于七日;批后公布时间自批后到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合格后为止。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三条(一般原则)在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建立规划编制与实施动态管理制度,合理引导和调控城镇建设用地及城镇与乡村建设用地布局。第二十四条(近期建设规划)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15、划同步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近期建设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规模、时序以及空间布局和发展方向。城市土地供应和建设投资计划应当与近期建设规划相协调。第二十五条(岸线控制)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长江、沱江、赤水河、永宁河水体及其滨水区域,应划定城市蓝线,有序疏导居住人员,完善综合交通、市政等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防灾减灾设施,增加绿地等公共空间,保护历史建筑,延续传统风貌。第二十六条(规划条件变更)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开发和经营土地活动中,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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