沥青混合料质量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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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沥青混合料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道路工程建设和养护的需要,加强沥青混合料质量管理,保证路面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沥青混合料的生产、施工和质量管理。第三条 市交通路政部门主管本市沥青混合料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沥青混合料生产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沥青混合料应按固定级配、配合比、参数和稳定度、流值等指标的定型产品组织生产。沥青混合料生产单位(以下称沥青厂)应制定相应的产品企业标准,公布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查,质量监督机构将报备的沥青厂和标准名称向社会公布。沥青混凝土

2、(AC)、 沥青碎石(AM )、沥青稳定碎石(ATB)、沥青玛蹄脂碎石(SMA)等混合料(含改性沥青、温拌沥青等(见附表 1),对应每一种粒径按最佳指标采用一种配合比进行生产。第五条 沥青厂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沥青混合料生产、使用的质量管理、过程控制和检验检查,保证沥青混合料质量。对沥青混合料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量监督机构投诉、举报。第六条 鼓励沥青厂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和回收沥青路面材料,提高沥青混合料质量和管理水平。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第七条 沥青厂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生产经营。第八条 沥青厂应设置能够满足质量管理要求的

3、组织机构,配备不少于 5 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不少于 1 名专职安全员,并制定岗位职责、安全生产和事故报告等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第九条 各岗位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须持证上岗。第十条 沥青厂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管理程序,并制定质量责任、质量检查、仪器设备管理和用户服务等制度。第三章 设备、设施第十一条 沥青厂应有满足要求的固定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和设施,并满足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第十二条 沥青厂应具备日产 2000 吨以上的拌和能力。第十三条 沥青混合料生产应采用间歇式拌和机,并保证上料计量准确、拌合均匀。供料系统骨料计量误

4、差0.5% ,粉料计量误差0.3% ,沥青计量误差0.2% ,并定期进行检定和校验,检定周期不大于 1 年,每月应进行不少于一次自校准。第十四条 拌和机的计算机控制系统应能逐盘采集材料用量、拌和温度和拌和时间等各类控制参数,具有汇总、计算拌和偏差的功能,须以电子表格的形式输出,并实时上传数据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每个台班结束时打印出一个台班的统计量,按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附录 G 的方法,进行沥青混合料生产质量及铺筑厚度的总量检验。总量检验的数据有异常波动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分析原因。第十五条 冷料仓的数量满足配合比需要,应不少于 5-6个。具有添加纤维、消石灰、水

5、泥、抗车辙添加剂、温拌添加剂等外掺剂的设备。添加消石灰、水泥等外掺剂时,宜设置单独粉料仓或供料装置,拌和机的矿粉仓或外掺剂粉料仓应配备破拱器,防止材料起拱停止流动。冷料供料装置需经标定得出集料供应曲线。第十六条 拌和机必须有二级除尘装置,一级除尘部分可直接回收使用,二级除尘部分应废弃。除尘设备在生产中保持完好,达到环保要求。第十七条 沥青必须按产地、品种、标号分别存放,储存罐不少于 4 个,每罐储量不少于 500 吨,且须预留取样口。第十八条 沥青厂应配置集料水洗设施、设备,并保证持续供应能力。第十九条 沥青厂应具有与拌和能力相匹配的工程机械及运输车辆。第二十条 沥青厂应具有完备的排水设施。集

6、料存放不得混杂,粗、中粒径集料的存放场地及场内道路应硬化处理,严禁泥土等杂物污染集料。外掺剂和细集料的存放场地应硬化处理,并设有防雨棚。第四章 试验室第二十一条 沥青厂应设立试验室,按有关技术标准对原材料和混合料分批次进行质量检验,对试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并做到方法正确、操作规范、记录真实、结论准确。第二十二条 试验室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环境符合试验规程要求,温度控制准确,仪器设备布局合理。第二十三条 试验室必须配备的仪器设备,见(附表 2)。仪器设备应性能良好、示值准确,按规定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一般为 1 年)内使用。第二十四条 试验检测人员应经培训考核,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

7、人员证书不少于 3 人,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并持公路或材料专业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第二十五条 试验室应制定岗位职责、仪器设备、材料抽检、样品保存、试验记录报告和不合格台帐等管理制度。当原材料和混合料试验结果异常或达不到要求时,应及时上报技术负责人分析处理。第二十六条 沥青厂需委托的试验检测项目应委托具有公路工程综合甲级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第二十七条 试验室应有齐全的取样记录、试验记录、报告、台帐、不合格台帐,使用统一格式的表格并连续编号。试验记录中的原始读数不得更改,其他数据须采用杠改并有签章(字)。第二十八条 试验记录、报告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完整,试验人、校核人及

8、负责人签字齐全。第五章 原材料第二十九条 沥青厂应建立健全材料管理制度,建立材料供应商档案,对材料供应商进行质量、环保和服务等评价,形成稳定的材料采购渠道。订货前,应对原材料质量进行检验和确认。第三十条 原材料进场前必须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合同约定和附表 3 规定的项目和频率进行复试检验,质量合格后方可使用。集料进场应逐车目测验收。第三十一条 原材料应分仓储存,并设有明显标识。标识应注明材料的品名、产地、等级、规格等必要信息。第三十二条 道路用沥青指标应符合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中的规定。除长期不使用的沥青可放在自然温度下存储外,沥青在储罐中的储存温度不宜低于 130,不得高于 17

9、0,储存期不宜超过 1 个月;超过一个月的,使用前应重新按照附表 3中的项目和频率进行检验。第三十三条 粗、细集料的粒径规格应按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的规定生产和使用。为保证取样材料具有代表性,沥青厂应按照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T0301 的方法取粗集料样品。粗、细集料质量必须符合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用于各等级公路的粗集料应水洗,并保持洁净、干燥。0.075mm 颗粒含量不得超过 0.3%。第三十四条 用于沥青混合料的填料、纤维稳定剂等质量标准按照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沥青混合料质量标准应符合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的规定。为保证取样材料具有代表性,应按照

10、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T0701 的方法取 沥青混合料样品。第三十六条 沥青混合料中使用其他材料作骨料、使用各种添加剂或回收再生旧料等新材料、新工艺的,应根据鉴定和论证结果,并经建设单位同意,且质量合格、稳定。第六章 材料组成设计第三十七条 沥青厂试验室应按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的规定,对不同类型规格的沥青混合料进行配合比组成设计,经目标配合比设计阶段、生产配合比设计阶段、生产配合比验证阶段后,确定颗粒组成(级配)、配合比、最佳沥青含量(油石比)、马歇尔室内击实标准密度、马歇尔稳定度、流值、孔隙率、理论密度、动稳定度、浸水马歇尔试验、抗压回弹模量等指标及控制范围,列入企业标准,并保

11、持稳定。当原材料或工程设计要求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使用回收沥青路面材料的再生混合料,应确定回收料的质量要求和掺配比例。对材料组成或参数指标有特殊要求的,应按上述程序明确相应标准和控制范围。第三十八条 马歇尔试验配合比设计方法是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的基础方法,如采用其他方法设计沥青混合料,应按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马歇尔试验及各项配合比设计检验,并报告不同设计方法的试验结果。第三十九条 沥青厂应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应类型规格沥青混合料的企业标准、材料组成设计结果和资料。第七章 生产过程控制第四十条 生产调度人员、拌和机操作人员和试验人员应填写工作日志,准确记录本班次发生的各

12、种事件。技术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质量控制人员授权,明确对材料组成和沥青用量等进行调整的范围及要求。每工作班生产前,拌和机操作人员应对称量系统进行归零校核,并空转 10 秒进行动态检查,发现异常立即排除。第四十一条 沥青厂每天开始生产时,根据温度情况至少前 4 盘集料应用于提高加热温度,并将干拌的集料废弃,再正式加沥青拌和混合料。对因拌和机除尘造成的粉料损失应补充等量的新矿料。第四十二条 沥青混合料出厂时应逐车检测沥青混合料的重量和温度,记录出厂时间,签发运料单。测温时宜选用插入式温度计。在沥青混合料运料车上取样时,沥青厂必须设置取样台,同时应从不同方向的 3 个不同高度处取沥青混合料样品。

13、第四十三条 使用改性沥青时应随时检查沥青泵、管道、计量器是否受堵,堵塞时应及时清洗。第四十四条 应设专人对混合料外观和沥青含量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生产,分析原因,加以解决。从拌和机向运料车上装料时,应多次挪动汽车位置,平衡装料,以减少混合料离析。第四十五条 运料车的运力应与生产和施工速度相匹配,保证摊铺施工能够连续进行。不得超限运输,并对运料车进行保温处理、对混合料进行覆盖,防止降温过快和遗洒。第四十六条 试件制作应由专人负责,并建立制作台帐。台帐内容应包括试件编号、制作日期、配合比和工程名称等信息。第四十七条 沥青混合料出厂检验项目、方法及频率按照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执行,并满足

14、附表 4 要求。第四十八条 沥青混合料生产质量管理实行出厂检验合格证制度,每一工作班、不同种类、不同配合比的沥青混合料须由试验室签发沥青混合料出厂检验合格证(附表 5)后方可出厂,并提供给施工单位一份。无沥青混合料出厂检验合格证的材料,一律不得出厂和使用。混合料出厂前,生产管理人员应对生产过程的稳定性进行确认。由试验人员进行检查、取样、试验,并出具试验报告,当沥青含量合格、筛分结果符合要求、实时监测数据稳定时,由试验人员签发沥青混合料出厂检验合格证上半部分,混合料运往现场时将盖章的复印件提供给施工单位。试验室在马歇尔稳定度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后,出具试验报告。填齐沥青混合料出厂检验合格证后半部分,并将原件及所有检验项目的试验报告提供一份给施工单位。稳定度、油石比、流值等指标不合格时,沥青厂必须在当天将结果书面通知施工单位。第四十九条 沥青厂应采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材料质量数据库,按照常规控制图(GB/T 4091-2001)等标准,对相同工程同一类型沥青混合料的油石比、矿料级配、稳定度、流值、沥青饱和度、空隙率、矿料间隙率等指标绘制控制图,进行动态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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