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辽宁地区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辽宁地区出境水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出境水果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检验检疫要求,根据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 91 号令)等要求制定本方案。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地区出境水果(含冷冻水果,以下简称水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辽宁局)统一管理辽宁地区出境水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水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出境水果应来自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的果园和包装厂。通 过 边 民 互 市 贸 易 出 境 的 零 星 少 量 水 果
2、,经 检 验 检 疫 合 格 后准 予 出 口 。在市场上采购的进口水果的再出境,出口企业应提供有关进境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并经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出口。第二章 注册登记第五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同一水果品种连片种植,面积在 100 亩以上;(二)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2(三)有具备资质的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果园有害生物监测防治等工作;(四)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五)近两年未发生重大植物疫情;(六)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七)大棚水果应集中种植 100 亩以上,申报企业应
3、负责对果园使用的原材料、辅料、设施、农用化学品等实施统一购买,统一供应,统一使用,并有详细记录。第六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包装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厂区干净整洁、地面硬化,具有符合要求的加工、清洗、防虫防病设施及除害处理条件,有满足水果贮存要求的贮存库;(二)水 果 加 工 处 理 、检 验 、贮 存 等 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与生活区适当的隔离,废弃料能及时处理; (三)加工车间有足够的空间,墙壁、天棚清洁卫生,地面硬化,照明充足,有适当的果实除虫处理的设备或器具;(四)有单独的检验检疫区域,配备放大镜、检验台、台灯等检验检疫设备及器具; (五)加工水果所使用的水源及化学投入品均
4、须符合有关食品安全要求及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要求;(六)有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3(七)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检验检疫人员,负责水果验收、加工、包装、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落实、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弃果处理和成品水果自检等工作;配备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八)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提供水果货源的注册果园;(九)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第七条 由注册登记的水果包装厂或卫生注册登记的水果加工企业向果园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果园的注册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申请表(附录 1);(二)标注在县或地(市)级地图上的果园地理示意图
5、;(三)果园平面图,注明果园的路径、有害生物监测点(如有)等;同一水果不同品种的应当用不同线条、点或不同颜色加以区别,并标明该品种的面积、株数和树龄;(四)出境水果注册果园种植户名册(见附录 2),主要包括:果园所有种植户的名单及种植品种、株数、树龄和面积等;(五)果园质量管理体系手册; (六)合法经营、管理果园的有效证明文件,如果园土地承包、租赁或者使用的有效证明等;(七)植保员技术经历、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其他有关资格证明;(八)果园灌溉水及土壤农药残留及重金属检测报告;4(九)大棚水果还应标明每一个注册果园的大棚数量、面积及编号等信息。第八条 出口水果果园质量管理手册内容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6、一)果园组织机构、人员及职责;(二)人员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培训纪录;(三)果园常发有害生物种类、发生情况、监测计划及综合防治措施;(四)农用化学品的购买、存放、使用、销毁和避免使用违禁和限用农药等管理制度、程序文件;(五)果园喷药操作规程、生产技术手册、采果操作规程、档案管理、记录格式等作业指导书;(六)果园农用化学品残留监控和减少使用农用化学品的措施、计划等;(七)果园本年度的收获销售情况核销制度,完整的出境注册果园水果流向及核销记录表(见附录 3);(八)对有“双边协议 ”或输入国有要求实 施特定有害生物监测的,提供完整的有害生物监测计划。第九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包装厂,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
7、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出境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申请表(附录 4);(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标注在县或地(市)级地图上的包装厂地理示意图;5(四)包装厂平面图,标注包装厂的人流和物流、有害生物监测点(如有)、原料库、包装车间、成品库及备品库等信息;(五)加工用水(如有)的水质检测报告;(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七)工艺流程图及工艺关键部位图片资料;(八)水果供货果园名单及包装厂与果园签订的有关水果收购合同复印件;(九)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出口水果包装厂质量管理文件内容至少包括如下内容:(一)组织机构、人员及职责;(二)人员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纪录;(三)出口
8、水果的加工工艺和流程、各种设备和设施、出口国家或地区;(四)植物卫生防疫和有害生物监控措施;(五)溯源和核销制度等各种程序文件或作业指导书。保证每批次出口水果有清晰的供货、加工、包装、加贴和储运的记录。这些记录至少包括:出境水果原料质量跟踪卡(见附录 5)、出境水果原料验收单 (见附录 6)、出境水果注册包装厂加工记录单(见附录7)、出境水果注册包装厂成品果储存和出口记录单 (见附录 8)、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厂检记录单(见附录 9)、出境水果注册包装厂水果核销记录表(见附录 10);6(六)农用化学品残留监控计划和加工过程使用农用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八)检验检疫管理制度;(九)包装和储运管理制度
9、;(十)对有“双边协议 ”或输入国有要求实 施特定加工方式的,提供完整的加工计划。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在 5 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在 30 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申请。第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后,确定并
10、组成两人以上的评审组对申请果园或包装厂进行评审。(一)考核组应与申请人商定现场评审日期,评审(文件评审、现场评审、跟踪评审)时限为 20 个工作日。在评审阶段,申请人补充材料、由于申请人原因不能及时现场7评审和申请人对现场评审发现的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的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二)考评审组应制定现场评审计划,并到实地对果园或包装厂实施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存在不符合项的,评审组应要求果园或包装厂在限定时间(视具体情况定)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毕,评审组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三)评审组需如实填写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文件审核及现场考核记录(见附录 11)或出境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文件审核及现场考核记录(见附录
11、 12),并将有关评审情况报受理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机构做出书面初审意见后报辽宁局。对于现场评审不合格的企业,不再向辽宁局上报评审报告等材料,并向申请人送达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资格考核告知书(见附录 13)。第十三条 辽宁局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审报告等相关材料的审查,做出准予或不予注册的决定。对评审合格的果园或包装厂,由辽宁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证书,同时在辽宁检验检疫信息网()上公布企业名单,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第十四条 注册登记的果园、包装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申请变更手续:8(一)果园种植面积扩大;
12、(二)果园承包者或者负责人、植保员发生变化;(三)包装厂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发生变化;(四)向包装厂提供水果货源的注册登记果园发生改变;(五)包装厂加工水果种类改变;(六)其他较大变更情况。第十五条 注册登记的果园、包装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注册登记:(一)注册登记证书满三年有效期(应在期满前 3 个月提出换证申请);(二)果园位置及种植水果种类发生变化;(三)包装厂改建、扩建、迁址;(四)其他重大变更情况。第十六条 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等有明确规定,或者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对输入该国家或地区的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包
13、装厂应当统一报辽宁局,并由辽宁局报请国家质检总局集中组织推荐,获得输入国家或地区检验检疫部门认可后,方可向有关国家输出水果。第三章 监督管理9第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所辖地区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有害生物监测、有毒有害物质监控等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有关监控信息及监督管理情况作为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 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应采取有效的有害生物监测、预防和综合管理措施,避免和控制输入国家或地区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应遵守相关法规标准,安全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不得购买、存放和使用我国和输入国家或地区禁止在水果上使用的化学品。出境水果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
14、用过,并符合有关卫生质量标准。输入国家或地区有特殊要求的,水果包装箱应当按照要求,标明水果种类、产地以及果园、包装厂名称或者注册登记代码等相关信息。出境水果果园应当在最后一次施药后、采摘前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 注册果园有害生物 监测记录 ”(附录 14)和“ 注册果园农药使用情况汇总表”(附 录 15)复印件。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水果果园实施监督管理内容包括:(一)果园周围环境、水果生长状况、管理人员情况。(二)果园有害生物发生、监测、防治情况及有关记录,特别是按进口国要求对其关注的有害生物进行监测的,还要按照进口国要求和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有害生物监测技术规范进行布点、监测和记录。
15、10(三)果园农用化学品存放状况,购买、领取及使用记录。(四)果园水果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记录。(五)根据当地农业部门专家的意见对注册果园的产量和原料果加工出成率进行评估和测算,分别对注册果园的原料果和出口成品果进行核销,防止企业出现溯源不清和收购非注册登记果园以外的水果。(六)注册果园对出口水果的溯源、质量跟踪和产品流向等记录。(七)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八)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的其他有关情况。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水果包装厂实施监督管理内容包括:(一)包装厂区环境及卫生状况、生产设施及包装材料的使用情况,管理人员情况;(二)化学品存放状况,购买、领取及使用记录;(三)水果的来源、入厂验收记录、加工验收记录、贮存记录、出口检验检疫记录和出厂外销登记台帐等;(四)水果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控制记录。在每年水果采摘前后至少各进行一次农残检测,并对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各种消毒剂、保鲜剂和其它化学物质进行监控;(五)冷藏设施使用及防疫情况、温湿度控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