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落实进一步减税措施税收优惠政策指引2017 年 4 月 19 日,国务院第 169 次常务会议决定,在一季度已出台降费 2000 亿元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出以下减税举措:一是继续推进营改增,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二是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三是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四是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 8 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试点,从今年 1月 1 日起,对创投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可享受按投资额 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自今年 7 月 1 日起,将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的投资主体由公司制和合伙
2、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扩大到个人投资者。五是从今年 7 月 1 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推至全国。六是将 2016 年底到期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 2019 年底,包括: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将这一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合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要求,扎实做好纳税服务工作,促进减税措施不折不扣落地,省地税局编写了落实进一步减税措
3、施税收政策指引 。其中,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和延长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文件执行。 2 目 录1.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3.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4.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5.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6.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7.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8.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9.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3 1.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内容】1.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
4、17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 万元(含 2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20 万元到 30 万元(含 30 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3.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 30 万元提高到 50 万元,符合这一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 20%优惠税
5、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条件】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参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2017 年 4 月 19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 30 万元提高到 50 万元。2.应纳税所得额:(1)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
6、17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20 万元(含 20 万元) 。(2)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20 万元到 30 万元(含 30 万元)之间。 4 (3)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50 万元(含 50 万元) 。【征管相关】1.“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
7、含定率征收、定额征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3.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须另行提交备案资料。4.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
8、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3)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4)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5 (5)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5.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政策依据】1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 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599 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61 号)6.2017 年 4 月 19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享受主体】1.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2.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
10、归集研发费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3.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 6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 为准,并随之更新。上述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 50%(不含)以上的企业。【优惠内容】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
11、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在税前摊销。2.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17 年 1 月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适用条件】1.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 、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2.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
12、用具体范围:(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 7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
13、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3.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
14、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8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4.有关事项规定和处理(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
15、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 、风景园林工
16、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5)特殊收入的扣减: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9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6)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7)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
17、得计算加计扣除。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5.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 2019 年 12月 31 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31 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可适用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6.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2)职工总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2 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
18、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 60 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 0 分。符合上述第(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 10 三名;(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国科发政2017
19、115 号印发)进行评价。【征管相关】1.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3.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0、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所附样式编制。4.申报及备案规定(1)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号附件)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 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前述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76 号)的规定执行。(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属于汇缴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