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服务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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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一、办理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55 号)第十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第十一

2、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二、承办机构五城镇计生办、五城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三、服务对象流动人口四、服务条件1离开户籍地县域 30 日以上(流出人口) ,流入现居住地 30 日以上(流入人口) ,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 0 岁以上人口。2同城区间人户分离人口除外;婚嫁人员除外;因出差、就医、旅游、探亲、访友、服军役、在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就学等人

3、口除外。3其他特殊情况(1)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工作人员异地工作,工作地和户籍地不在同一个市或县(市、区)的,在工作地不作为流动人口管理。(2)在现居住地购置房屋并常住的,省内户籍人员按照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试行) 口径管理,省外户籍人员纳入流动人口管理。(3)随同父母或其他亲属流入到现居住地的非成年人员,纳入流动人口统计管理。(4)对其他未明确流动人口统计管理口径的人户分离人员,市里异地居住的,由市协调后统一管理口径;跨市人户分离居住的,由两市先协商,不能解决的报省流动人口处协调解决。五、服务流程按照“分类管理,突出重点”要求,对全员流动人口分为重点人群和非重点人群。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

4、女为重点服务管理人群,应及时采集流动信息和计划生育信息,按月更新流动人口数据库,做好信息交流和相关随访服务。未婚人员、退出育龄期妇女、男性流动人口为非重点人群,实行定期采集,每季度末更新流动人口数据库。所有流动人口均为卫生计生服务对象,要根据流动人口的需求,及时做好法律法规、健康教育、优生优育等方面的宣传咨询服务,落实卫生计生公共服务均等化。六、服务时限即办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五城镇计生办 电话:7591019 五城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 电话:75922762、出具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证明书服务指南(依申请类)一、办理依据无具体法律依据,日常工作开展二、承办机构五城镇计生办三、

5、服务对象育龄妇女四、申请条件无五、办理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六、服务流程1申请:向乡镇计生办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3审查:乡镇计生办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4决定:出具证明。七、办理时限即办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九、咨询方式五城镇计生办 电话:75922763、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初审转

6、报服务指南(依申请类)一、办理依据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2.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第一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 60 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第十

7、一条 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须履行以下程序:(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二、承办机构五城镇计生办三、服务对象符合政策的计划生育对象四、申请条件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 、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五、申报材料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相关材料。六、服务流程1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3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4县人口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5代理发放机构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当年扶助对象花名册,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对象个人储蓄账户七、服

8、务时限每年 2 月 15 日之前完成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九、咨询方式五城镇计生办 电话:7592276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服务指南(依申请类)一、办理依据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实施办法一、政策内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 、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不低于 270 元、340 元,农村每人每月不低于 150 元、170 元;省财政出资提高农村扶助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 270 元、340 元,实现城乡统一。扶助金自女方年满 49 周岁开始领取,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 49 周岁

9、。已超过 49 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二)资格确认程序和要求: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履行以下程序:1本人申报;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4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5省、市人口计生部门抽查、逻辑审核、备案。6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二、承办机构五城镇计生办三、服务对象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 、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四、申请条件本人及配偶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33年 1 月 1 日后出生,1973 年至 2001 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

10、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 60 周岁。其中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的父母且符合前三条的,从年满 55 周岁起提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五、申报材料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相关材料。六、服务流程1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4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5地(市、州)卫生计生委抽查和汇审;6省(区、市)卫生计生委抽查和逻辑审核、备案;7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确认回访;8代理发放机构根据卫生计生部门提供的当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11、花名册 ,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对象个人储蓄账户。七、服务时限每年 2 月 15 日之前完成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九、咨询方式五城镇计生办 电话:75922765、人口基金救助服务指南(依申请类)一、办理依据1.安徽省人口计生委 省计生协省人口基金会的通知(二)审批程序1、摸底调查。2、本户申报。3、村(居)评议并张榜公示。4、乡镇初审并张榜公示。5、县计生协复查审核并确认备案。6、市计生协复核签署意见并上报省人口基金会。7、省人口基金会审核备案。10、省人口基金会发放救助基金 2.关于转发省人口计生委 省计生协 省人口基金会的通知 (皖人口组办20112 号)(全文)二、承办机构五城镇计生办三、服务对象计划生育家庭四、申请条件计划生育特困家庭、特别扶助家庭、当年考取大学的计生困难家庭新生、落实结扎手术的二女户家庭、患大病的计划生育家庭、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等(资助、救助对象具体条件按省每年要求各项目内容不同有所变化)五、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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