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执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洋渔业执法与渔业资源管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管理,根据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 、省政府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省对下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省海洋与渔业厅部门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省海洋与渔业厅所属海监渔政执法机构和市、县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承担省厅统一部署的海洋与渔业执法任务,提高海洋与渔业执法能力建设水平而给予的补助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海监渔政局负责管理与组织实施。省海监渔政局负责制定年度执法工作方案,会同厅计财审计处对沿海各市和省级执法
2、机构上报的工作实施方案和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项目的实施开展跟踪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厅计财审计处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2 -进行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适时调整分配因素和支持方向。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坚持“经费与承担任务相匹配,额度与实际工作量相统一”的原则。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省厅直属海监渔政执法机构及市、县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开展以下方面工作:(一)海洋行政执法包括: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海岛保护、海砂监管、自然保护区执法管理等专项执法行动;(二)开展海洋伏季休渔执法、制止越界捕捞执法及涉外渔业执法;(三)开展省重点水产资源品种执法管护,渔业资源调查,濒
3、危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执法保护、科研、救治等;(四)开展清理整治海洋涉渔“三无”船舶及禁用渔具;(五)开展我省毗邻海域维权巡航执法行动;- 3 -(六)其他海洋、渔业行政执法支出。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一)开展海洋行政执法、全省海洋伏季休渔执法、制止越界捕捞执法、涉外渔业执法和省重点水产资源品种执法管护,主要对调用的海监和渔政执法船舶燃油费及海上执法人员外业执法进行补助,省海监渔政局根据每艘执法船执法航次、航行里程、吨位、主机功率、执法人数、单位油耗标准等因素,测算执法船舶燃油费及人员补助经费。(二)开展渔业资源调查、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执法保护,主要对调用的执法船舶燃油费进行补助,省海监渔
4、政局根据每艘执法船执法航次、航行里程、吨位、主机功率、执法人数、单位油耗标准等因素,测算执法船舶燃油费。同时,根据实际救助的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数量,按照每只不高于 5000 元标准进行补助。(三)开展清理整治海洋涉渔“三无”船舶及禁用渔具,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拆解补助。- 4 -“三无”船舶拆解及禁用渔具销毁补助标准表木质渔船 钢制渔船 材质与船 长分档补贴内容船长12 米12 米船长24 米船长24 米船长12 米12 米船长24 米船长24 米渔船拆解 1.0 1.5 1.0 2.0 3.0 人工鱼礁改造 - - 4.0 5.0 减船废料无害化处理 0.5 1.0 1.0 0.5 1.0 1.0
5、 渔具集中销毁 0.5 0.5 0.5 0.5 0.5 0.5 (表中无单位数字为补贴资金数,单位为万元)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省海监渔政局根据厅本级年度预算安排,提出年度执法任务工作方案,报分管厅长审核后以正式文件下发各市,同时报厅计财审计处备案。第八条 省海监渔政局根据年度执法任务工作方案,按照专项资金补助标准测算并提出年度资金分配计划,代表省厅与承担任务的基层执法机构签订业务委托书,厅计财审计处于每年 6 月预拨 50%任务资金至省海监渔政局,省海监渔政局按照业务委托书拨付项目资金。每年 10 月底前,项目任务承担单位以正式文件向省海监渔政局报送任务完成情况,同时
6、提出资金申请。省海监渔政局会同计财- 5 -审计处组织对项目任务实际完成情况和资金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全年资金结算意见,按照程序报批后拨付资金。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资金使用第九条 承担专项资金任务的单位负责任务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要认真做好任务工作前期准备,科学组织实施,建立有效工作机制,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第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省厅批复下达的工作任务方案使用,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第十一条 厅计财审计处会同省海监渔政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7、,适时开展专项资金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专项任务完成情况及取得的成效;(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财务决算报告、文件及档案- 6 -资料等反映专项资金使用过程有关支持性材料。(三)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挤占、截留、挪用及其他与工作任务方案不符的方面。对于在申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档案管理,对工作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档、文字资料、声像资料、照片、图表、数据信息等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归档文件、资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能够反映专项资金使用全过程。第十三条 厅计财审计处会同省海监渔政局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第六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