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临颍县、舞阳县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划定、2公布。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公众参与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容和环境
2、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规划、城建、房管、园林、公安、工商、环保、水利、城投、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市场发展、沙澧河建管委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
3、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有权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3报、投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举报、投诉、处理和反馈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提供技术、资金支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第八条 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宜居社区。第九条 市、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商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本市广播
4、、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的区域。市容和4环境卫生责任主体的确定原则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主体负责。责任区和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划分:(一)城市主次干道、背街小巷、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负责;(二)公路、铁路沿线由
5、其管理单位负责;(三)河道、沟渠、湖泊等公共水域及沿岸规划范围,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四)住宅区、城中村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五)火车站、汽车站、码头、公交车始末站、公园、广场、绿地、景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六)电力、电信、邮政、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由其管理单位负责。(七)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其经营者负责;无经营者的,由其所有权人负责;5(八)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其管理单位负责。(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庭院及其家属区的
6、周边区域,由该单位负责;(十)在建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已向建设单位交付建设用地的待建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未向建设单位交付建设用地的待建工地由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拆迁工地由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和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县(区)的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划分和确定的责任区书面告知责任主体。第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主体的责任:(一)保持市容整洁,无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乱贴乱画、乱挂乱晒、乱摆乱放、散发广告、违规设置牌匾等情形;(二)保持环境卫生清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无污水
7、污迹,无渣土,无杂草,无蚊蝇滋生,水域无明显聚集漂浮物和污染物;(三)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6(四)遇有降雪结冰,应当及时清除冰雪。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及考核。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三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规划、城建、住房、公安、园林、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管、水利、城建投、市场发展、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容貌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出现破损、残缺的,产权单位或者有管理维护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修复。城市道路上的
8、行道树、绿篱、花坛、草坪以及公共绿地等应保持整洁、美观。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影响市容的杆、管、箱、井等设施,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设施、行道树等,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或者整修。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地7临时堆放物料,临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设置商亭、电话亭、候
9、车站棚、大排档、固定摊点(含早、夜市摊点、修配点)的;(二)占压城市道路与人行道相接斜坡或者拆除人行道道边石、下沉人行道原有路面形成斜坡与道路相接的;(三)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增设户外电梯、步梯的或者封闭临街建筑物沿街立面一楼敞开式走廊的。第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进行工程施工的,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并在围挡内作业;(二)材料、机具应当在围挡内分类、整齐堆放,散装物料必须覆盖;(三)施工用水不得漫流,所产生的渣土、污泥应当及时8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必须覆盖;(四)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第十九条 任
10、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等有碍市容的行为。道路两侧商场、商店、商亭、饭店等不得超出门窗、外墙进行经营活动。第二十条 举办节日庆典、商业宣传、文化娱乐等活动,确需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允许举办节日庆典、商业宣传、文化娱乐等活动的,应当保障周边交通畅通、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废弃物和临时设施。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车辆应当摆放整齐、有序。禁止在城市道路或公共场所擅自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确需设置的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禁止在城
11、市道路或公共场所擅自设置车挡、地锁、地桩等有碍交通的设施。第二十二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装饰的经营者,应当9在室内或者院内作业,进出口硬化处理,设置沉淀排污设施,保持场所及周边路面整洁、无污水,地砖无松动。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政府禁止的区域内进行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所。在其他区域进行露天烧烤经营的,应当使用无烟烧烤炉具或者油烟净化设施,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国家和省、市容貌标准。城市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外立面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污染
12、的,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整修、刷新。城市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建筑物、构筑物外部装修,应当保持原建筑物、构筑物整体设计风格, 不得擅自改变原建筑物、构筑物外部结构及风格。城市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建筑物、构筑物外部装修施工工地影响市容的,应当按规定设置硬质密闭围挡,保持周边安全及环境卫生整洁。第二十五条 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墙体平台、外走廊、阳台外、窗外不得吊挂、堆放有碍市容或者危及安全的物10品;禁止借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或者树木在道路两侧拉绳晾挂物品。封闭临街建筑物阳台、平台的,不得超出原建筑物设计外沿。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临街建筑物搭建雨棚、遮阳棚帐,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空调
13、外机、防盗网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市容标准;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应当规范有序。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粘贴宣传品。禁止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利用机动车、非机动车、雇人或者组队等形式开展影响市容市貌的商业宣传活动。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散发经营性广告及宣传品。第二十八条 设置门头牌匾、电子显示屏、灯饰、商业橱窗、招贴栏、报栏、画廊、标示牌、城市景观灯等,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设置应当规范有序,亮化设施完好、安全牢固,内容健康,造型美观,用字规范,规格、色彩应当与所处城市道路街景相协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出现破损的,设置单位或者所有权